牡丹区下半年拆迁地方,牡丹区东城22年拆迁计划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1-03 18:35:52

牡丹区下半年拆迁地方,牡丹区东城22年拆迁计划(1)

牡丹区下半年拆迁地方,牡丹区东城22年拆迁计划(2)

9月26日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发布了两则征收土地公告

共4个地块用做机场用地和安置用地

详细内容如下

牡丹区下半年拆迁地方,牡丹区东城22年拆迁计划(3)

牡丹区下半年拆迁地方,牡丹区东城22年拆迁计划(4)

为提供菏泽牡丹机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东临北王村耕地、北王村建设用地、北王村林地、西曹村耕地、黄庄村耕地,南临北王村耕地、黄庄村耕地、耿楼村耕地,西临北王村耕地、黄庄村耕地、耿楼村耕地,北临北王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孟海镇北王村、西曹村、黄庄村,半堤镇耿楼村。

用途:机场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东临北王村耕地、西曹村耕地,南临北王村耕地、西曹村耕地,西临西曹村耕地,北临北王村耕地、西曹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孟海镇西曹村、北王村。

用途:安置区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东临耿楼村耕地,南临耿楼村耕地,西临耿楼村耕地,北临耿楼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堤镇耿楼村。

用途:机场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三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按照菏泽市定陶区孟海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国土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9日由菏泽市定陶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按照菏泽市定陶区孟海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刘吉祥 * 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牡丹区下半年拆迁地方,牡丹区东城22年拆迁计划(5)

为提供菏泽牡丹机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东临西曹村耕地,南临北王村耕地、西曹村耕地,西临西曹村耕地,北临北王村耕地、东曹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孟海镇北王村、西曹村、东曹村。

用途:安置区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5〕286 号)公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一个区片,为三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12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菏泽市定陶区国土资源局会同菏泽市定陶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9日由菏泽市定陶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菏泽市定陶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刘吉祥 * 0530—2568003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来源: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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