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件冒领死亡人员养老金的贪污大案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据通报:当事人阳某在2015-2021年期间,勾结乡镇劳务站负责人,先后收集死亡人员社保卡900多张,违规套取了1700万的养老金。
如果不是2021年那晚,他用612张社保卡取现15万,因长时间运行,触发了ATM自动报警,这桩案子很可能至今仍蒙在鼓里。
案件浮出水面后,网友很是诧异:
这冒领养老金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持续了好几年,居然一直没人发现?
领取退休金,不用验证是不是本人吗?每年一次的生存认证怎么过关的?
当持卡人去世,家人如果查到还有源源不断的养老金发放记录,却发到了别人的卡上,难道不觉得奇怪吗…
其实这些疑问,刨根究底,和以下三方面有关:
死亡销户时限、养老保险待遇认证、跨部门数据打通和比对程度。
如果你对于这几点有同样的疑惑,看完也许能找到相应的答案:
01 人去世后,社保销户有时间限制吗?关于持卡人去世后,社保卡需要在多长时间内销户,目前网络上可谓众说纷纭。
有说1个月内的,也有不限期的。之所以没有公论,主要是因为全国各地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政策、条例,对这点缺乏统一的说法。
从目前看,出现最多的,可能是比较模糊的销户期限描述,比如下面这种:
“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有的甚至一笔略过了“注销时限”这方面的细节,导致执行时容易缺乏参考依据:
职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这种不明确参保人去世后的销户时限的做法,虽然赋予了其亲属一定的时间弹性,凸显人文关怀,但容易造成执行时存在疑惑或被人趁机钻空子。
为了减少这块的疑惑,降低骗保风险,有些地区如北京、深圳,对持卡人去世后,亲属应该注销社保卡的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去世后1个月内,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就应该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社保清算及销户手续。
深圳地区的时限有所延长,但也限定在其死亡后60天内(具体可参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
但这样明文规定死亡社保卡销户时限的地区还只是少数,很多地区对于销户时限依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02 国家是如何打击骗保冒领的?为了杜绝骗保、冒领这类事件发生,避免重要的养老资金流失,国家早就出台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认证政策。
比如规定凡是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的企、事业退休人员及生活补助人员,每年都要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至少一次的生存认证,以证明领取养老金的人还健在、符合继续领取的条件。
至于生存认证的方式,早期以线下为主,现在为了方便大众,线上认证也越来越普遍。
其中,线下生存认证需要领取养老金的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完成指纹或人脸验证,有点类似“年审”。
线上认证的方式就更多了。一般登陆“掌上12333”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社保待遇资格认证,通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或者视频录制,都可以轻松认证。
但不管是哪种,都是需要持卡人亲自参与,养老金经办部门严格核实的。
养老保险待遇生存认证,提高了骗保、冒领、多领等的门槛。同时,国家对打击这类行为,惩罚也很严格。
比如上海,对于违反规定,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应当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5倍的罚款。
而在深圳,对于冒领、多领、骗领养老金等行为,除了依法追回,责令退回相应金额,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41条)。
写在最后对于退休类职工来说,其实正常情况下,当退休人员去世,其亲属一般会相对及时地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死亡证明,并带着户口本、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等,申请注销社保卡。
因为销户的同时,家属能领取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丧葬费、抚恤金等,没必要一直对持卡人去世的信息隐瞒不报。
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更多是钻了农保(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空子,加上当地信息更新不及时,各地户籍、身份证、社保等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有待进一步统筹,相应的监管和财务审计监督不到位,才导致很多参保人已经去世,系统依然向卡上发放社保资金这种情况发生。
不过经此一事,也对整个行业敲醒了警钟,未来养老金发放的监管体系或将更加完善。
本文原创,首发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网(chinahrm2002),有参考自北青财经、《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具体请咨询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