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网络
一、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由税务稽查局依法立案实施的,对企业的正式税务检查行为。税务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开展的其他工作。
二、税务稽查的流程税务稽查流程,主要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一)选案环节由税务稽查局选案科筛选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选择方式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等。选择完毕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再将拟计划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送至检查科进行检查。
税务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不能对企业进行太多太频繁的次数检查。
(二)检查环节图片来源:网络
检查科再根据选案科的企业名单,组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通过采取必要的稽查方法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整理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后,将案件移送至税务稽查局审理科。
检查前,税务稽查应当告知企业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采取调取账簿资料、实地检查、询问、查询存款账户、异地协查等方式,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税务稽查,寻找企业少交税款、晚交税款的线索,但对于多缴税款不属于其税务检查的范围。
检查科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税务稽查检查科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企业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口头陈述的证言时,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笔录的话要由当事人进行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或者提供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税务稽查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载实际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对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情况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检查人员还可以异地调查取证,也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进行调查取证。
税务稽查检查部门如果发现企业有明显转移或隐匿其应纳税的财产的行为,恐怕在作出正式补税决定后企业已经无财产可以缴税,可以责成企业提供纳税担保,如果不能提供,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查封或者扣押企业的财产。
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三)审理环节图片来源:网络
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后,审理科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检查人员的初步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形成结论性文书。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则应当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检查结论性文书,第一,对于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第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案件审理主要关注的内容包括: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案件审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否存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审理中对于存在不合规行为的检查资料,应当要求检查科进行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拟对企业或者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四)执行环节税收执行部门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进行补缴税款,待执行完毕税款入库后形成执行报告,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案卷管理科室,进行入库保管。
对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应当依法签字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