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0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0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会生活噪声 community noise
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
3.2 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3 A 声级 A –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 表示,单位dB(A)。
3.4 等效声级 equivalentcontinuous A –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连续A 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5 边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6 背景噪声 background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3.7 倍频带声压级 sound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
采用符合GB/T 3241 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Hz~707Hz。
3.8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0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4.1.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社会生活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