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的工作和生活中,手机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然,社交网络的发达也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比如对于未成年的学生,很多家长和老师都把手机禁令作为学生的高压红线,但是此举仍是无法彻底打消学生偷玩手机网上冲浪的行为。更有甚者,悄悄积攒零花钱买手机,或者与商家协商租用手机,各种花样消费形式层出不穷。但不得不考虑的是未成年学生独自购买手机或者租用手机的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
首先,看下关于《民法典》的规定: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律师认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购买价值手机或者租用手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购买手机或者租用手机显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范围,而应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其能否生效取决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态度,可以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也可以拒绝追认使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同时,手机店铺或者开在学校附近的非专卖店铺,对身穿校服或者明显属于未成年人的消费者,也应当谨慎销售,避免造成维权纠纷及经营损失。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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