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地点要求
1.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2)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10.须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试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所用建筑物经消防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6)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8)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含本数)且工程投资金额少于人民币30万元(含本数)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无需进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登记。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已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筹建审批。
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2、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3、场所平面布置图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6、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7、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最终审核申请表
9、营业执照
10、授权委托书
1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2、从业人员身份证
13、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所需材料可从小程序速办宝里下载
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送至一件事综合窗口,符合条件的收件录入系统并同步推送至各联办部门,经审批通过后,由窗口将审批结果送达。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6号一件事综合窗口
联办效能
联办事项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首次备案
2、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最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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