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我国依法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2023年8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依法履职,完善配套措施,着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晓薇介绍了反家庭暴力工作进展、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要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制度落实;注重社会支持,深化保护服务;加强联动履职,提高工作效能;坚持问题导向,抓实培训宣传。
加强顶层设计,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报告指出,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首次设立“加强家庭建设”专节,明确提出“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力度”。
各方加强联动会商,形成反家庭暴力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各地因地制宜分级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打通“事先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救济”各环节,创造了“公安+民政+妇联”“法院+公安+社区”等多种基层联动模式,探索提供“一站式”服务,有力提升了工作质效。
加强法律学习宣传普及,着力下好源头预防“先手棋”
在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方面,“家庭暴力违法”“反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等理念深入人心。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三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发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等,为司法审判和检察机关统一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引,通过以案释法宣示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态度。
深耕细作家庭工作,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全国妇联创新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广泛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累计揭晓各级各类“最美家庭”1400余万户,表彰“五好家庭”近560万户,组织好家庭好家风巡讲宣讲41万余场,推动家风正能量在全社会更加充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等,把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融入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中,引导家长依法科学育儿。
抓早抓小抓基层,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排查调处。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支持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人民调解组织9100余个,及时调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强化干预处置措施,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止暴力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程序、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以及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等,印发指导文件,细化相关规定,完善配套措施,有效解决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发挥作用的瓶颈问题,鼓励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立案“绿色通道”,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跟踪回访工作。
2016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万余份,签发率由2016年的52%提升至2022年的77.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越来越广泛,逐渐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用、会用、有用的自卫武器。
“7年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成效显著,反家庭暴力工作实现了新发展。”黄晓薇说,社会公众反家庭暴力意识逐步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司法机关干预处置家庭暴力更加及时,涉家庭暴力的人身伤害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下降。
不断推动反家庭暴力法落地见效,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报告指出,反家庭暴力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强制报告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强化,干预制度利器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济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多部门协调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黄晓薇介绍了下一步工作考虑。一是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制度落实。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处置制度,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在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中,深入开展诉源治理,提升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意愿,强化基层法官对制度发挥作用的理解掌握,进一步提高签发数。推广线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做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更加可及、更为便捷的“绿色通道”。
二是注重社会支持,深化保护服务。充分发挥庇护机构作用。加强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教育矫治,公安机关加强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批评教育或告诫警示力度,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联动履职,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强化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治理。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抓实培训宣传。面向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充分利用各自工作窗口和宣传平台,针对不同受众特点和需求进行宣传。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实务能力,其中人民法院重点就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加强培训,统一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和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中证据形式、证明标准等的认识和把握。(记者 王俏)
来源: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