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11”已有十四年的历史,本该是“光棍”独有的“特殊节日”,背后却为无数商家孕育了“欺诈”的土壤。一波又一波的消费者投诉,还是将各大品牌商家送上了热搜。
不知道你们是否感觉到“双十一”的味儿一直在改变,从原来“省钱”的初衷出发到现在的“不理智”消费行为愈发明显。“价格优势”似乎不太明显(与平时消费价格对比),甚至比平日购买价格更“贵”。贵就算了,到付款后发现物流信息“几天甚至十几天如一日”地不动弹(无物流信息),面对多家品牌仿佛“约好了”般不发货、虚假发货等问题,出现问题时,商家不约而同的用上了“疫情管控”、“快递丢失”等借口,众多消费者倍感无奈,又无可奈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若商家的行为被认定存在欺诈,存在迟延发货、虚假发货等行为,则应依法按照相应损失进行赔偿。
天猫的具体赔付规则如下:
天猫具体赔付规则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