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汇川区农业农村局、汇川区水务局、汇川区公安分局山盆派出所在沙湾镇混子村混子河集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增殖放流,是指采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开放性水域投放鱼、虾等亲体、苗种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
检察机关集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目的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修复渔业资源生态平衡。
活动现场,各参加单位将被不起诉人何某、李某等7人出资购买的64000余尾鲢鱼、鲤鱼、草鱼等鱼苗放入混子河进行替代性修复,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据悉,何某、李某等7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禁用渔网分别在山盆镇山盆村混子河丁村至铁索桥河段、团泽镇群兴村中桥水库等地(均属长江流域)进行非法捕捞,导致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严重影响水域生态平衡。
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依法追究其破坏渔业水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要求何某、李某等7人购买鱼苗进行投放,用以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求何某、李某等7人进行巡河义务,从渔业水生态的破坏者变为保护者。
活动过程中,该院检察官以案释法,向参与活动的群众进行公益诉讼法治宣讲,告诫大家不要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否则不仅破坏渔业生态资源,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呼吁大家一起保护生物、保护生态。
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益保护职能的认识,增强了当事人和当地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