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
我市印发《德州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
补贴办法(试行)》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出行可申请专用代步车
费用由市、县级财政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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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残疾人出行合法权益,确保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11月10日市残联、公安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德州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补贴办法(试行)》,残疾人出行可申请专用代步车,购买费用由市、县级财政予以补贴。
《补贴办法(试行)》规定,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为符合国家标准、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最高时速出厂设置低于每小时30公里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购买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和使用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市级20%,县级40%,使用人40%。
根据规定,残疾人申请专用代步车需具备如下条件:
1. 居住或工作在电动三轮四轮车限行区域内,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拥有本市户籍。
2. 下肢残疾、上肢功能正常、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无红、绿色盲,听力、视力较好,精神、智力正常。
3.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符合条件、有购买意愿的残疾人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近期两寸免冠照片3张,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报名申请,填写《德州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申请表》。随后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符合条件的医生签字、医院盖章。
各县(市、区)残联制定审核工作流程和《德州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审批表》,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符合的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残联备案。由市残联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供货方、具体型号、价格等。
需要注意的是: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实行统一车型、统一型号、统一颜色、统一编号、统一按非机动车管理。代步车为残疾人出门代步专用,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出借、转让、改装等。残疾人驾驶代步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法规,如有违反将由相关机关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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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乐 编辑|苗欣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