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群众的社会观念和生活观念在经济上行发展的推动下不断的变化,自由意志和自我感受逐渐被重视,我国每年离婚人数也越来越多。在高离婚数据的背后,再婚家庭不断的产生,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问题也随之凸显,尤其是涉及到财产继承的问题。
有这样的一个案例:
男人叫刘波,刘波曾经有过一段婚姻,育有一子小刘,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小刘跟随母亲生活。
刘波离婚多年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周梅,双方相恋后来又结婚,周梅与前夫王某育有一子小王,刘波与周梅两人结婚时,小王刚刚满18岁还在大学读书。
小王大学毕业后,回到父母所在的地方工作,一直与继父刘波和周梅一起生活。三十余年后,周梅与刘波相继去世,小王为两人相继办理了丧事。
两人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套,这套房子是刘波在再婚之前购买的,属于刘波的婚前财产,也是刘波和周梅生前和继子小王居住生活的场所。这个时候刘波的亲儿子小刘突然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这套房产,他认为小王与刘波不存在血缘关系,并且在刘波周梅再婚时小王已成年,所以也不存在扶养关系,小王不具有继承权。
小王当然不服,因为小王与继父刘波共同生活了30余年,一直拿刘波当亲生父亲看待,父子俩感情也挺好,母亲平时收入不高,小王大学时学费大部分都是刘波在承担,随着继父步入老年,小王也很是孝顺,继父平时有个病痛都是小王送医院,连继父去世后的丧事都是由他操办的,他认为自己当然应该有继承权。
那么,您认为继子小王应该享有继父房产的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中对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作了限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会有继承权。但是法律上对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一般人都会简单地认为:再婚时,若子女未成年,因未成年人需要扶养,就形成了扶养关系;若子女已成年,则没有扶养关系。这是大众的一个普遍认知,但一定是这样吗?
一般情况下可以这么理解,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不能简单地以子女是否成年作为判断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
首先要看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没有长期的共同生活,其次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没有物质上的扶养和精神上的照料,也要考虑到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的主观意愿。
本案中的小王,在母亲*家庭时,虽说已经成年,但是仍然在上大学,需要家庭的供养,毕业工作后仍然与继父一起生活,并且对继父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继父的丧事也由其办理,无论从经济上的供养,相互扶助,扶养时间上都形成了长期性,所以小王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终法院也是这么判的。
但是在@房小理了解的包括经手的案例中,再婚家庭的财产继承问题总是错综复杂,能够取得什么样的结果,不但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多寡有关,也与法官的主观判断有很大的关系。
与其将来打官司麻烦,提前立一份遗嘱能够避免很多的纠纷,尤其是再婚家庭。
那么大家有兴趣讨论一下,当小王继父母亲死亡顺序先后不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小王继承的份额会有何不同?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还有若假设小王被判无权继承继父遗产,小王会一点份额也继承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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