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的,搬迁、安置以及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款,是为了弥补家庭成员产生的必要花费,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离婚时依法分割,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讲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讲述一个案例以便理解。男方在婚前有套房,后来他与女方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幸运男方的房子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男女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政府的征收协议,并获得补偿款180万。不久后因为种种矛盾,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那么法院会支持女方的请求吗?婚前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拆迁补偿款包括哪些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那么这三部分款项,哪些可以分哪些不能分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首先,若房屋属于男方婚前房产,那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为这部分补偿是对被拆迁房屋本身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既然房屋是男方的婚前房产,那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款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的形态的转化,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婚前房产是几十万买的,拆迁时已经价值几百万了,这部分钱仍然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吗?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该拆迁房屋在拆迁时的增值,属于房子的自然增值,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被拆迁后,不只是房屋所有权人男方受到影响,居住在其中的女方和小孩也会受到拆迁的影响,政府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不仅限于房屋价值的补偿,还会补偿被拆迁人临时安置租房的费用以及因拆迁造成的收入的损失,且这部分补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因此不适宜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男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
所以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