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公开审判了“非誠勿擾”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终审认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兄弟)是“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诉人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下称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华谊兄弟对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人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08年12月,由华谊兄弟等多家单位出品的电影《非诚勿扰》在全国公映。电影宣传海报中使用了经过艺术加工处理的“非誠勿擾”4字作为标题,并印有“2008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Media Asia Films(BVI)Ltd.版权所有寰亚电影”的标识。2009年2月,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誠勿擾”商标,核准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后又作为合伙人设立非诚勿扰婚介所,并在婚介所网站上使用了“非誠勿擾”注册商标。
华谊兄弟认为,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侵犯了其对“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金阿欢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非诚勿扰婚介所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因字体引发的版权纠纷并不少见。字体凝结着设计者的心血,存在一定的艺术性与审美价值,具有独创性。如果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很容易招致版权风险。尊重设计者版权,才能激发创新创造,更多的设计成果方能不断涌现。(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