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张某向曲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称,2021年3月23日,其受保定某公司的雇佣,3月26日下午在摘取县城街道两侧的灯笼时摔伤,某公司在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后,拒绝赔偿。于是,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
2021年6月10日,曲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庭上,某公司与张某之间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不是公司承揽,系法定代表人赵某个人行为,且张某与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摘取灯笼仅是临时性工作,工资是干一天给一天的钱。故此,其与张某属劳务关系。
庭审中,仲裁员依法询问赵某承揽工程情况。赵称,是从朋友手里转接来的。仲裁员问朋友是谁?赵称提供不了。另,庭审中,张某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三证人均证实,他们上下班时间由赵某确定,具体工作由赵某安排,工资是赵某给付。
就此,张某委托仲裁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某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赵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当仲裁员要求其提供属个人承揽证明,赵拒不提供,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虽,当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张某到被申请人业务工地工作是客观事实,并在工作中接受被申请人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由此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
2021年7月12日,曲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赵某未按本委要求提供该业务为个人承揽的证据,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本案中,申请人在劳动过程中接受被申请人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按《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