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工商户诉讼中注销不影响用工责任的承担。
【案例介绍】
莉莉蛋糕房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詹某,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等。王某于2016年9月至莉莉蛋糕房处从事蛋糕制作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月发放,考勤方式为指纹打卡,接受莉莉蛋糕房经营者詹某的管理。2021年7月23日,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此后,王某未再向莉莉蛋糕房提供劳动。王某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确认王某与莉莉蛋糕房存在劳动关系,莉莉蛋糕房不服提起上诉称王某与詹某之间是劳务关系,并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自行注销营业执照,二审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王某与莉莉蛋糕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受莉莉蛋糕房经营者詹某的劳动管理,莉莉蛋糕房按月向王某发放工资,王某提供的劳动是莉莉蛋糕房业务的组成部分,故王某与莉莉蛋糕房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莉莉蛋糕房原系个体工商户,其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被注销,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逃避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恶意,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字号注销与否不影响詹某作为原莉莉蛋糕房经营者最终责任的承担,所以二审法院直接将被上诉人变更为经营者詹某,且莉莉蛋糕房在一审判决后才被注销,故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已作出的判项不再予以变更。(莉莉蛋糕房系化名)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琳琳 骆康璐
【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