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当公司与佩普公司签订《APP推广服务合同》,约定顶当公司接受佩普公司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为佩普公司提供营销推广服务,合作项目为魔幻城APP。后顶当公司进行了小目标APP项目的推广。因拖欠推广费事宜,顶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佩普公司支付推广费、律师费等共计138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未以任何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表示过合作项目由魔幻城APP变更为小目标APP,故判决驳回顶当公司的全部诉请。
案
情
简
介
原告顶当公司诉称,其与佩普公司签订《魔幻城APP推广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推广义务,双方按约通过邮件统计推广数据,进行对账确认,但经多次催要,佩普公司未能按约支付推广费,故其诉至法院。
被告佩普公司辩称,顶当公司与其不存在真实的服务合同关系。其经澎博公司委托,与顶当公司签订魔幻城APP推广服务合同,但实际付款、合作对象、受益对象均是澎博公司。顶当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小目标APP”推广服务费,但双方并未就该APP实际签订过推广合同,事实上是澎博公司与顶当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关系。其付款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款项均源于澎博公司转款,其只是代付,不是权利义务的承认。
审理中,顶当公司提交双方的邮件往来截图,以证明相关结算对账已经佩普公司确认。但经顶当公司工作人员当庭登录邮箱展示所提交邮件的原始载体,显示:2019年5月、6月的邮件主题确为“魔幻城APP”,但自2019年7月之后邮件主题变更为“小目标APP”。此外,2019年7月之后的发件人邮箱名昵称虽仍为张某某,但邮箱地址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指定邮箱地址后缀完全不同。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合同约定的合作项目系魔幻城APP,对应的合作期限为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同时约定了佩普公司的联系人是张某某,电子邮箱为ZZ@qq.com。而顶当公司主张的推广费系对应小目标APP项目,发生期限为2019年6月之后。关于小目标APP项目的推广,双方之间既未签订书面的推广服务合同,亦未就具体的推广期限、结算方式、费用标准以及对接联系人和联系邮箱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故在此情况下,顶当公司主张双方默认按照魔幻城APP项目标准进行结算一节,明显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其次,从顶当公司提交的相关结算确认邮件的具体内容来看,自2019年7月后邮件主题已变更为“小目标APP”,而非“魔幻城APP”;且确认一方的邮件发件人邮箱昵称虽仍名为张某某,但邮箱地址实际已变更为ZZ1@pb.cn,而该邮箱并非双方签订的《魔幻城APP推广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佩普公司联系人邮箱。故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变更后的邮箱系佩普公司指定的联系邮箱、可用于“小目标APP”推广费用结算确认的情况下,顶当公司所提交邮件不应认定为系佩普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对佩普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关于佩普公司按照邮件确认金额支付2019年6月及7月小目标APP推广费行为的性质,根据佩普公司所提交证据可以认定,其向顶当公司所支付的案涉款项均由澎博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或者澎博公司员工王某个人账户向其支付。故佩普公司所述其相关转款仅为代付,并非合同履行行为一节,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采信。
综上,顶当公司要求佩普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推广费及利息、律师费等共计138万余元之诉请,依据不足,均不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驳回顶当公司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为主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原约定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形,此时出于经济、效率因素的考虑,以及使已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契约精神要求,民法典赋予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权利。从意思自治原则及自愿原则的角度出发,合同的订立、变更及解除等都应当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原则,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不应作为合同变更的有效确认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应当说,明示和默示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归入积极行为的一类,是意思表示表现形式的常态。但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类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既不是明示,也不是默示,而是纯粹的沉默,是一种完全的不作为。故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避免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应当说,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必须以某种可为他人辨识、理解的方式展现出来。合同变更涉及到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调整,会导致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准许以沉默方式变更合同履行内容,也即仅以合同相对方未对合同履行方式的变化提出异议的表象,即直接推导出其对合同变更内容的接受之结论,则可能会导致或引发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违反合同缔结目的甚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等实质不公平的结果出现,这将不利于维护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会损害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就魔幻城APP项目合作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现原告顶当公司主张的推广费系对应小目标APP,发生期限为2019年6月之后。虽然双方后续通过邮件沟通过关于小目标APP推广的结算事宜,且联系邮箱的昵称不变,但通过庭审查明,该邮箱后缀已非双方签订的《魔幻城APP推广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佩普公司联系人邮箱后缀。故在双方均未以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明示方式表示过合作项目由魔幻城APP变更为小目标APP,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变更后的邮箱系佩普公司指定的联系邮箱、可用于小目标APP推广费用结算确认的情况下,顶当公司所提交邮件不应认定为佩普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佩普公司对结算金额的确认。
此外,关于佩普公司的付款行为是否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一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与承认外表授权、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以及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本案中,如前所述,顶当公司明知或应当知晓双方指定的联系邮箱后缀变更,故难以认定其系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善意相对人。
(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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