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等配套文件也相应出台。
《实施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
设置导则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市容环境管理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通知》(沪绿容〔2011〕18号)确定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编制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并征求同级规划资源、文物、房屋等管理部门意见。
街镇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二
设置许可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办法》规定,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取得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户外招牌设置审批手续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网上审批。
通过常规审批方式申请户外招牌设置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户外招牌设置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主体证书等;涉及建筑物名称的提交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建筑物名称的相关文件(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设置户外招牌的建(构)筑物、场地的产权证书或使用协议(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
金属结构的户外招牌还需要提交设计图。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户外招牌设置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户外招牌设置效果图(可以申请时免于提交)。
三
许可时限
采取行政许可(常规)方式审批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行政许可
1、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或网上)方式征求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同级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2、区文物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
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或网上)方式告知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或网上)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作同意。
3、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收到区文物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采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方式,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规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
设置变更
户外招牌变更设置的,应按照《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五
设置人责任
对属于《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范围的户外招牌,设置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届满之日的当月及后两个月内,以后每年定期在该三个月份内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检测,主动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镇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对属于上述范围以外的户外招牌,设置满两年的,设置人可以在届满之日的当月及后两个月内,以后每年定期在该三个月份内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测。
六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责任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一致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及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落实设置人责任。
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督促设置人设置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按要求规范设置;
督促设置人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督促设置人依法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测,主动及时向街镇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督促设置人在恶劣天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督促设置人在户外招牌设计使用年限届满或搬迁、歇业、注销后自行拆除户外招牌,设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的应予以代为拆除;
设置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报告。
七
安全保障
街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各种形式全覆盖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督促设置人和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落实对户外招牌的日常维护,开展安全自查或检测。
市绿化市容局、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街镇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招牌安全进行抽样检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招牌应督促设置人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检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素材来源:市绿化市容局景观管理处、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