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全媒体讯(记者汪文汉 耿珊珊)本报昨日17版《养了32年发现女儿非亲生》报道了枣阳市两对夫妇的女儿被抱错,32年后相认。见报后引起很大反响,很多网站纷纷转载。
今年5月双方家庭就相互见了面,大家都默认了抱错女儿这件事。但两家夫妻心里都有一个结:“既然医院抱错了,医院总得给个说法。”
医院没找到住院档案
“没有想到的是,医院从一开始就不承认孩子是在他们这里生的,更不用说抱错这一事实。”胡兰英说。
胡兰英介绍,王媛媛是1983年9月6日(农历1983年7月29日)上午9点多钟出生的,她是早上6点30分住进当时的枣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待产。“当时枣阳县城唯有这一家产科医院。”胡兰英说。
12月10日下午4点,长江日报记者来到了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杨建强告诉记者,胡兰英来访后,医院很重视,先后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查找当时的病历,由于医院搬家,1984年以前的病历都没有找到。他表示“卫生部1994年8月发布的《医疗卫生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住院病历保持期限为30年。”;二是查找当时的住院分娩台账,发现1994年以后才有,之前也没有,“国家对这个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个查找病案总台账(就是只有患者姓名,年龄,住院科室,住院病症,住院时间,出院时间等简单情况),结果没有找到胡兰英的登记,同时也没有胡长珍的登记。
杨建强安排人把当年的病案总台账搬出来让记者查看,记者仔细查看了1983年8月至10月的入院记录,查找几遍也没有找到胡兰英和胡长珍的名字。记者还查找当年9月1日至至9月12日期间,妇产科每一天的入院登记,结果发现9月6日这天没有入院记录,其他每天都有,医院解释:“这一天没有入院的很正常,不是每天都有住院生小孩的”。
胡兰英怀疑医院故意毁掉这一天的记录。杨建强解释说,从前后这些老字迹,甚至发黄的账本来看,医院也不可能造假。
想打官司证据不足
杨建强代表医院表达了这样的意见:建议当事人走法律程序,如果法院判定是医院的责任,医院愿意承担。
为了寻找证据,胡兰英在家里翻箱倒柜,由于几次搬家,家里没有找到女儿王媛媛出生的任何资料,她还到枣阳金华面粉集团以及上级主管单位枣阳市粮食局的档案室,查找当时的生产住院报销凭证,希望能找到蛛丝马迹,但没有一点线索。
胡兰英为了证明是在这家医院生产的,便找到当时来医院看望她的一些亲戚朋友,枣阳居民何章芳、崔杰先、付保国等提供了当时去枣阳县第一医院去看望胡兰英的书面证明。
胡兰英还找到当时同一阶段(前后相差几天)在医院生产的三个产妇。家住在公安局家属院的邹国敏,枣阳酒厂家属院的陈树珍,家住章陵小区的刘绍华,这三个人分别于当年9月7日前后在医院生孩子,都提供了书面证明。
面对这些证明,医院认为尚不足以认定在本院住院。
胡兰英想起诉医院,但是没有证据,不知道能否打赢官司,也不知道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说法>>>
时效不是问题 目前证据尚弱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红军认为,虽然本案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身份关系不受时效限制,尤其是直到现在才知道事实真相,所以也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目前当事人没有当年关于孩子出生的文件资料包括出生证明,仅凭几个朋友的证词,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建议当事人寻找当年医院人员,获取更为完整的证词。赵红军认为,本案当事人已经做了亲子鉴定,并且能够证明确实抱错,孩子双方父母都确定在某一时间段在一个医院的某个病房出生,也能证明医院的过错。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认为,如果最终证明是两方家庭孩子抱错了,而医院如果认为不在医院生产的,就要提供不在医院出生的证据,同时一些当时住院的人所提供的证词,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属于法律关系竞合,双方家长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相对而言,提起侵权之诉可能更好,因为侵权之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很明显本案当事人受到了较大的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