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当前及今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都将会成为绝对的矛盾集中点。原因就在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先签约,后报批”成为征地领域常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的作出往往存在严重瑕疵,补偿标准、项目、方式从一开始就有缺陷,这或将致使补偿结果大幅偏低成为普遍现象。
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房屋遭违法强拆后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征收人上千平米的房屋又能得到怎样的赔偿呢?
【基本案情:集体土地上房屋被违法拆除,重审获赔200余万】委托人武先生在山西省太原市某村拥有集体土地上院落及房屋,仅房屋建筑面积就有1200多平方米。2019年4月,当地区政府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造成了房屋彻底毁损及室内物品的损失。
后委托人向太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认定区政府的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委托人于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后因对赔偿决定不服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阳泉中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委托人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山西高院于2021年6月作出(2021)晋行赔终3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就这样,阳泉中院重新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12月作出(2021)晋03行赔初6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由被告区政府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共计215万余元!
至此,从房屋遭违法强制拆除后行政赔偿的法律层面而言,本案在历经波折后终于取得了胜诉。而委托人武先生也在此不平凡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了在明律师的专业性和尽职尽责,于是制作了写有“专业尽责、律师典范”字样的锦旗赠与陈丽芳律师团队。
不过,陈丽芳律师却指出,这起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尚未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目前,该案已再度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人期待着省高院能够依法直接对赔偿结果给出不同于一审的新的裁判。
【律师解析:“关于xx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的说明”能作为赔偿依据吗?】陈丽芳律师团队对两份一审判决结果做了详尽的研究,认为这其中的疑问点着实不少。仅举以下几点和大家分享:
“关于xx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的说明”能否作为合法的补偿、赔偿依据?
本案中,征收方并未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补偿安置的依据是一份名为“xx区政府关于xx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的说明”。
委托人的疑问在于,若这样一份“说明”并未依法公示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也未召开听证会,那么其是否能够被视为合法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而作为补偿或者赔偿的依据呢?
目前一审法院的观点是能,但被征收人显然不会同意认可这样一份“说明”。
“说明”中的分级补偿标准是怎么来的,有无合理性?
根据上述“说明”,法院认定委托人房屋中的640平方米按23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赔偿,剩余砖混及阳台面积667平方米按800元/平方米计算赔偿,而彩钢部分的100多平方米只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赔偿。这200多万的赔偿数额就是这样算出来的。
然而这里却存在两个显而易见的疑问:
一是最高2380元/平方米的补偿/赔偿标准是怎么来的,是否经过了专业的评估?是否能够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
二是这种“分级调降”的补偿/赔偿标准又是怎么制定出来的?非证载面积的部分是否被认定为了违建?这种“扣减价值”的做法又依据何在呢?
装修费用及院子等其他损失,仅因其他被征收人也未补偿就不应给予赔偿吗?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否认这部分损失的客观存在,但却以本项目中其他被征收人均未享受这笔补偿为由,以维持公共利益和已签约的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决定按“说明”对此不予赔偿。
单就裁判说理而言,这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试问,大多数人都没给的补偿就一定不该给么?这个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依法该有的补偿项目,没给就应当补上,而不是“将错就错”去搞平衡,这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应补尽补”的原则的。
陈丽芳律师表示,本案中类似的争议点还有很多,归结起来是因为省一级政府并未及时就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制定新的标准,而是任由下级政府依据“方案”“说明”一类的规范性文件去调整。
这就导致了其中的随意性较大,很多补偿标准、项目、方式的设定明显不合理,但被征收人却对此毫无办法,甚至只能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被动接受适用这些并不成熟、科学的标准来计算赔偿。
显然,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亟需像上海市那样制定全省统一的补偿安置规范,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下农村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频发的问题,让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真正迎来崭新的法治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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