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改革分田到户后,由于各方面原因,粮食产量迅速提高,不仅解决了全国人口的温饱问题,而且最重要的是解放了生产力,允许农民进城经商和务工赚钱,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但另一方面,农村很多地方特别是偏远山区农村也出现了土地撂荒问题。
对于农村土地撂荒问题,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朱毅说“土地撂荒其实积极乐观地看,是个好现象”。为什么这样说呢?她说“说明农民不再需要在一亩三分地上求生活,能够有更多的谋生选择余地了。”
我很较赞同朱毅教授的这个说法。“把数亿农民从一亩三分地上解放出来,为他们创造更多的生存途径”,这也是改革开放后农村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原因。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农民生存途径比较窄,基本上只能靠种地为生,七十年代后,尽管允许生产队搞副业,但大多数农村没有条件,只能靠种粮食生活。
改革开放后,分田到户,解放了生产力,把农民从一亩三分地上解放出来,又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允许农民进城经商和务工,农民有了更多地谋生之路,不仅可以吃饱饭,也比过去有钱花了,房子盖得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越来越好好了,很多人家还买了小车,日子一天比一天好。
当然,朱毅教授的话也不是肯定“土地撂荒”好,更不是鼓励农民将土地撂荒,而是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农民之所以敢把土地撂荒,说明农民生存途径多了,赚钱的路子多了,不靠一点点不打粮食的土地也能生活得很好。如果还像过去那样只靠土地为生,以吃饱肚子为目的,即便是再少再不好的土地也不敢撂荒。
接下来,朱毅教授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土地撂荒的原因:农民为什么将土地撂荒?很简单,因为种粮食不赚钱还赔钱,挣的钱不够买化肥农药的,还可能卖不掉烂地里全赔了。
那么如何解决“土地撂荒”的问题呢?有人说,撂荒二年,将土地收回。
这的确是一个简单可行的办法,而且也合理合法,因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改复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然而,把农民撂荒的土地收归集体就不“撂荒”了吗?我看未必。我不是说法律条文有问题,而是说这依规定对那些企业或个人经过审批圈占农业农村的土地很有作用,但对农民由于不挣钱还赔钱而撂荒的土地没有多少作用。即便把这些被撂荒的土地收归集体,如果不改变土地用途,让这些土地赚钱,仍然还是会被撂荒。因为集体不会种地,还要将这些“撂荒”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
我们还要明确一个事实,这些被部分农民撂荒的土地绝不是那些“地块大的、平整的、肥沃的”还能挣钱的土地,而是一些“地块小、坡地、贫瘠”的土地。很简单,如果土地还能赚一点钱,没有人会“撂荒”。
总之,解决部分农民土地撂荒问题,不能一收了之,而是要让这些土地能够赚钱,不然,还会继续被撂荒,因为农民也是人,也要养家糊口,也想过好日子,没有人会不挣钱甚至赔钱去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