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孔某在某干鲜果特产店购买葡萄干10份,打折后实付546.6元。孔某购买后认为其购买的葡萄干未标注营养成分表、配料表,没有产品标准、储存方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不合格食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退货、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546.6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5466元。
被告则认为原告购买的葡萄干属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不是《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出售的葡萄干为食用农产品,其包装及许可应适用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规定。因被告出售的葡萄干在包装上注明了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贮藏条件,符合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规定,原告以被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要求退货,并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原告孔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该案中,双方的争议内容主要为葡萄干是否为食用农产品,该案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想要厘清这个问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含义
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农产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用农产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的规定,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二)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区别与联系
食品与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安全法》调整,可以按照同类产品看待。区别在于:一是适用法律不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则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二是制定目的不完全相同。《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两部法律的制定目的虽然都有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但是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有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
(三)食用农产品的法律界定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为了便于利用、销售,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三是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四是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中指出,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包括植物类和畜牧类。植物类中包括粮食,园艺植物,茶叶,油料植物,药用植物,糖料植物,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其他植物八类。园艺植物包括蔬菜、水果及坚果、花卉及观赏植物三类。而水果及坚果中则包括:(1)新鲜水果;(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四)食用农产品的法律适用
如前文所述,食用农产品应属食品中的特殊一类,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由此可知,食用农产品在生产许可、销售包装上应适用以上相关规定。
该案诉争之葡萄干,仅为对新鲜葡萄进行清洗、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等加工处理,应为食用农产品。被告出售的葡萄干在包装上注明了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贮藏条件,虽不符合对食品的相关规定,但符合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规定。故,原告以被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起诉要求退货,并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到国际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乐,亦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如何将司法资源更好地用来保护食品安全,在保护食品安全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正是该案阐述的关键所在。
案例撰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魏亚南 柳艾青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2023年3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