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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解读(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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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解读,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9年3月1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解读,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

以下为文字实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解读,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3)

国新办新闻发言人胡凯红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差不多一个小时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正式对外发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请来了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提问。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局长郭治武先生、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先生、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长张迅女士。

下面,先请孙部长作介绍。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

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向大家介绍刚刚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将应急能力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全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了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开采、隧道施工等行业领域的85支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显著提升了应对重特大、复杂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同时,铁路、民航、水域、海上溢油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稳步推进。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1000余支共计7.2万余人,在多次重特大事故灾难救援中发挥了专业骨干作用。

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救援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企业违章指挥、盲目施救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应急能力的提升,有时还造成次生灾害。

针对上述问题和薄弱环节,国务院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进一步规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高应急能力,切实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既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务实举措,也是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现实需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

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国务院、省、市、县、乡,以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管理体制,即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的应急工作体制。

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关键在平时的应急准备。《条例》细化了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明确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保障,以及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等要求。

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工作的突出问题,《条例》详细规定了16项应急救援措施,创新了事故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等制度。

媒体朋友们,以上是有关《条例》情况的简要介绍。我们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助推我国应急管理事业再上新台阶。希望媒体朋友们积极助推《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使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尤其是广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进一步知晓《条例》、遵守《条例》、运用《条例》,充分发挥《条例》在防范事故风险、减少事故伤亡、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的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起坚实的制度屏障。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各位记者提问。

胡凯红:

谢谢孙部长。下面开始提问,提问之前还是按惯例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中央电视台记者:

有两个问题。现在已经进入到3月份,今年的安全生产形势是怎么样的?另外一个问题,现在“两会”就要召开了,2-3月份正好是企业复工复产最集中的时间,根据往年的数据,每年这段时间生产安全事故也是比较多的,我们今年是否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谢谢。

孙华山: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态势。据统计,1-2月份,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同比下降了6.1%,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了16.8%,其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了2起,同比减少了2起,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正如你刚才所说的,眼下全国“两会”即将开幕,全国“两会”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力做好保安全、护稳定工作意义重大。2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专门召开了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专题视频会议,具体部署安排了当前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特别要求严把节后复产复工的安全关,抓住重点问题,紧盯薄弱环节,全面排查各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具体有几个做法:

第一,全面落实责任。牢牢抓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二是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广大企业的主体责任,用政府的强有力监管,推动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真正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强化风险防控。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作为根本任务,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等预测预报,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同时,我们要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深化隐患排查。紧密结合国内外和历史上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员工和家属举报隐患,对重大隐患列出清单、现场核查、滚动排查,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这五个方面的“五落实”,着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第四,严格监管执法。创新监管执法方式,突出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强化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严格、精准、规范的监管执法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五,加强值班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能够有效组织力量和装备物资,快速响应,有效应对,科学处置,能够做到救小、救早,防止小事故变成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的损失。

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

我们关注到,这个《条例》是应急管理部组建以来国家出台的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法规。请问,在整个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当中,这个《条例》处于什么位置?

孙华山:

这个问题请王宛生先生来回答。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

这个问题提得非常专业。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按照**重要指示精神,应急部自2018年4月组建以来,高度重视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部党组*黄明同志明确指出,要适应新体制新要求,必须加快创建新的制度,把**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

我们在全面清理现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初步考虑通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形成“1 4”应急管理法律框架体系。一是抓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安全生产法,加快推进矿山安全法、危化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条例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二是抓紧研究自然灾害防治方面的综合法律,有序推进防震减灾法、防洪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单灾种的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三是抓紧修改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型升级,以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需要。四是抓紧研究论证应急救援组织综合法律,进一步整合优化协同各方应急力量,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应急管理方面的基础法律,作为统领应急管理的总纲性法律。以上是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初步构想,在这个构想之下,这个《条例》在框架内到底是什么位置呢?目前安全生产工作虽然有明显的进步,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仍然处在脆弱期、爬坡期和过坎期,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此,应急部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整个应急工作的基本盘、基本面。出台这个《条例》既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和内容。

从《条例》内容本身来看,根据《立法法》,《条例》属于国务院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领域的配套法规,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规范性作用,其目的就是通过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对《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其精神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脉相承的,特别是总结了以往事故应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加了《条例》的操作性和执行性,用以系统地规范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谢谢。

新华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应急管理部组建以来,频频出现在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置中,除了生产安全事故以外,还有台风、地震、堰塞湖、城市火灾、森林火灾等情况。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目前应急管理部的主要职能是什么?组建一年以来运行情况如何?谢谢。

孙华山:

首先感谢你对应急管理部的持续关注。去年以来,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的总体要求,整合了11个部门的13项职能,包括5个国家级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职责,组建了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主要是承担组织编制国家应急的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火灾、水害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职责,在“三定”规定中,具体明确为18项职责。

这里面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性的灾害由属地各级政府负责,应急管理部代表中央统一响应支援;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应急管理部作为指挥部,协助中央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指挥有效。

201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应急管理部坚持边组建边应急,积极适应新体制、新要求,以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和有力的举措,奋力破解难题。主要完成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稳步推进机构改革,完成了机构和人员转制转隶等工作。

二是稳住了安全生产形势。去年,在改革期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向好的态势,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同比实现了“三个下降”。

三是有利有序有效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建立应急救援机制,我们去年累计启动了47次应急响应,召开了102次视频调度会议,派出了60多个工作组赴各地指导防灾救灾和事故处置工作。

四是加强了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快从理念、职能、能力、装备、方式、机制等方面转型升级,组建了一批专业救援队,着力打造应急救援关键力量;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也进一步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行动也逐步得以规范。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实现了良好开局。

近一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组建应急管理部的重大决策是非常正确、英明的,也启示我们,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更加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应急管理事业刚刚起步,基础差、底子薄,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健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应急管理部将坚决落实党中央对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立足新建部、刚起步的实际,坚持边应急、边建设,着力防风险、化危机、保稳定、惠民生,着力建机制、补短板、强基础、上台阶,始终绷紧神经,保持应急状态,加快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经济之声记者:

我这个问题提给孙部长。去年4季度以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好几起重大事故,比如10.20山东郓城冲击地压事故,还有10.28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以及11.28河北张家口重大爆燃事故。前几天内蒙古银漫矿业又发生了一起事故。请您介绍一下这些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如何?以及您是如何评价这几次事故的应急处置的?还有一个问题,我看到今天发布的条例里说,国家要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请问这个《条例》的出台会不会激活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产业?谢谢。

孙华山:

这个问题请救援协调局的郭局长回答。

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局长郭治武:

很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去年四季度以来,国内持续发生了几起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庆万州坠江的事件。总的讲,这几起事故的处置做到了有力有序有效,取得了比较好的救援效果。概括起来讲,有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响应。在涉事企业展开先期处置的同时,国家相关地区和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接管事故现场,研究制定科学救援方案,保障各项救援措施高效、安全、科学地得到落实。

第二,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像冲击地压事故、公交车坠江事件等救援,都是一些技术难度比较大、安全要求比较高的,相关方面调集了具有很强实战能力的队伍参与救援,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第三,严防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通力协作,始终保持良好的现场救援秩序,一边应急,一边查处隐患,严防事故灾难扩大升级。

应该说,组建应急管理部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改革决策,自去年4月正式挂牌以来,我们边组建边应急,积极履行职责,一是始终保持了应急状态,灾害发生以后,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比较成功地应对了像台风“山竹”、山东寿光洪涝灾害、金沙江、雅鲁藏布江堰塞湖等一系列重大灾害。二是完善了应急制度,编制了覆盖八大类事故灾害的应急响应手册,探索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形成了救援扁平化组织指挥模式,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运作模式,“一个窗口”对外信息发布模式,一套行之有效的抢险救援技战术打法和加强一线党的领导工作模式,确保抢险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三是打造关键力量,积极适应“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要,全面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转型升级,新组建27支地震(地质)、山岳、水域、空勤专业救援队伍和7支国际救援专业队伍,着力打造应急救援关键力量,同时也规范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四是强化安全监督。在加强执法监督的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媒体舆论、企业职工和家属共同参与到安全工作的监督队伍中来,鼓励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内部、外部、网上共同参与监督体系。

至于您刚才说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问题,这是《条例》的一条很重要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把各类应急力量的活力激发出来,特别是社会组织参与到应急救援工作中来。今年5月,我们将组织一个全国的社会组织参加的一个比武竞赛,这就是对这条措施的一个具体的落实。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条例》对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一些规定,这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队”建设有什么样的作用?刚才孙部长提到了《条例》对于现场救援有一些规定,能否详细地具体介绍一下?

孙华山:

先请张迅同志回答。

应急管理部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

我着重介绍一下事故应急现场的一些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为了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化、规范化,《条例》从三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比如要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等,并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二是细化政府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比如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三是建立现场指挥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这个《条例》就是从以上这三个方面作了规定。谢谢。

郭治武:

队伍建设是这部《条例》里很重要的内容,也是“应急准备”章节里的重要内容。在《条例》中,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模式、建设方式及建设要求都提出了制度性的措施,特别是在重要的危化企业队伍建设方面,措施的刚性更强,队伍建成以后,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队伍人员要进行培训,让他具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谢谢。

中新社记者:

在去年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组建了应急管理部。请问,在大的应急管理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于什么位置?应急管理部将会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生产安全?谢谢。

郭治武:

我接着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我们长期在工作实践中深深地感受到,在各类事故灾害中,生产安全事故表现形态最为多样,表现形式也最为活跃,特别是数量也最为之多,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联系最为紧密,几乎每一起事故都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相关。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了稳定向好的态势,但事故的体量依然很大,全国去年发生了5.1万起生产安全事故,有3.4万多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同时,生产安全事故也呈现出由传统的高危行业向其他行业领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力、安全投入不足、监管执法不到位的情况还依然存在,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因此安全生产工作永远在路上。

我们始终牢记**“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部门,一定要始终绷紧神经,不能有丝毫松懈、半点马虎”这个重要指示,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基本盘、基本面,紧紧抓在手上,把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在不断加强安全预防工作、落实责任制度、开展专项治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一是严格值班备勤制度。正像刚才孙华山副部长讲的,全面实行24小时领导在岗值班和应急力量备战备勤制度,拓宽信息收集报告渠道,形成重特大灾害事故和重特大险情1小时报告制度。

二是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启动《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组织修订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指导中央企业编制好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各类预案的衔接协调,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平时在应急准备中的牵头作用和在战时指导应急救援的功能。

三是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全面优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布局,不断强化矿山、危险化学品、隧道、油气管道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重点地区、关键时段前置力量、预置部署,做到救援一般事故有把握、救援重大事故有能力、救援复杂事故有手段。

四是转化应急资源优势。组织对全国应急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作用,全国形成一盘棋,不断推动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应急优势。谢谢。

胡凯红:

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孙部长,谢谢其他三位发布人,谢谢各位。

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2月17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转自:中国应急管理

编辑:王伟 张缇 刁晓闻

设计:张杨帆

审核:李云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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