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提到“提刑官”这一名词,首先想到的就是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大宋提刑官》塑造了中国法医学鼻祖宋慈精于刑狱、不畏强权、洗冤禁暴的人物形象,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
在电视剧中,作为提刑官,宋慈的职责主要是审查刑事案件、弹劾贪官污吏。但是在历史上,宋朝的提刑官职责远远不止于此。
宋代的提刑官全称是“提点刑狱公事”,其掌管的衙署为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提点刑狱司是宋朝政府设置在“路”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司法、监察职能,兼管地方人事、财政、民政和军政,可谓“事务寖繁,权势益重。”。
提刑司的“兼职”是在司法监察职能确定之后逐步发展来的。
具体来讲,提刑司管理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在人事上可以举荐地方地方官员,使其得以升迁。可以弹劾贪官污吏,使其罢官免职。
- 在财政上提刑司可以征缴催收地方州县部分赋税、监察地方州县的财政账本、监督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户绝、没官财产)、打击专卖物品走私,保证国家税收。
管理地方民政主要表现为:主管地方救灾赈济、水利建设、监管农业生产等。
管理地方军政则是:从提刑司可以管理战马、军器、军粮等军事物资可见一斑。
因此,提刑司不单单是一个司法机构,更是一个综合的地方行政机构。
各位读者可能看到这里就有疑问,为什么提刑司会名不副实,从监督地方司法发展为地方综合行政机构?
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从提刑司的设置目的讲起了。提刑司设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
一、提刑司是为了解决社会变革产生的社会司法问题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的重要变革时期,关于这一点学界业已达成共识,其中重要的表现即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据学者推算,宋代工商业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78.6%,而唐代工商业税收在财政中的比重只有44.6%。
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对将税收制度从租庸调改为两税法,进一步承认了土地私有化,以至于土地买卖盛行、租佃制的普遍发展。
在唐宋以前,农民和地主的依附关系极强,世族豪强(地主阶级)对于依附自己的劳动者有婚姻决定权、限制迁徙等权力,在法律意义上讲他们不是独立的个人。
到宋代时,租佃制普及发展的重要变化之一在于削弱了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政府通过法律规定了佃户的法律地位,让他们具备了成为诉讼主体的资格。
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导致的是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尤其是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案件增加更为迅速。
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导致原先主管地方经济财政事务,兼管地方司法事务的转运司不堪重负,迫切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察管理地方司法事务,提点刑狱司便应运而生。
因此,提刑司设立的最初目的确实是为了管理监察地方司法事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