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纠纷,事关千家万户。一旦处理的不恰当,不仅会造成父母子女等亲属之间关系疏远、反目成仇,甚至有些情况下,即使属于法定继承人,也会丧失继承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呢?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陈某晚年遇到比自己小10岁的张女士,相处不久就领了结婚证。可好景不长,陈某被检查出肝癌,必须住院治疗。就在陈某最需要照顾的时候,张女士以“回老家”为由抛下重病的丈夫。一年后,陈某去世了。
在办完陈某丧礼两个月后,张女士回来了,主要目的就是和陈某的兄妹争夺陈某的遗产。由于陈某没有孩子,在治疗期间基本全由他的两个兄妹照料。两兄妹认为抛弃丈夫的张女士没有资格分遗产,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张女士不服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配偶继承陈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女士丧失继承权,陈某的房屋归陈某的两个兄妹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
律师讲法
该案中,张女士是陈某的配偶,虽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她抛弃病中的丈夫,完全不管不顾,已经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特别是弃身患重病的配偶于不顾,张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了遗弃。遗弃被继承人的,将会丧失继承权。
上述案例是继承权丧失的一种情况,民法典第1125条详细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5种情形:
1. 故意*害被继承人
继承人为了尽早获得遗产而*害被继承人,这样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人罪,还会丧失继承权;且无论最终被继承人是否死亡,行为人是否将*人行为实施完成,均丧失继承权。
2. 为争夺遗产*害其他继承人
与第一种情况不同的是,这里*害的是其他继承人,其动机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同样,无论其他继承人是否死亡,该继承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本项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况,第一种是上述案例中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
第二种情况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严重与否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具体情况需要个案分析。
4.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这一条主要针对遗嘱本身,包括对于遗嘱的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这4种方式,均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9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例如,继承人将遗嘱中原本属于缺乏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继承人的部分,更改为归自己所有,导致前述继承人生活困难,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将丧失继承权。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使被继承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继承人为了获得全部遗产,胁迫自己的父母立下遗嘱,将财产全归其一人。
当然,除了丧失继承权以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宽恕制度”,即原本丧失继承权的人因真心悔改,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后,可以不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在满足特定情况下,继承权有恢复的可能。但这一制度不适用*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
当情感和巨大的财产利益起冲突时,有些人会丧失道德观和心中的良知,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家人或许并不完美,但他可能是这个世界上唯一无条件爱我们的人,切莫为了眼前的利益伤害他。(李慧萍 赵文婷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