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协议问:“净身出户”协议书能否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
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同意放弃一切夫妻共同财产,只带自己的身体离开。。
这样的协议一般在婚前就已经签订,表面看来是对爱情和权益的双重保障,出轨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则得到金钱作为补偿。因此,这类“净身出户”保证书也称为“忠诚协议”。
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无效的理由《民法典》(2021年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双方签定“净身出户”协议的行为,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只有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可能有效:在法律上有签定协议的能力;双方在协议中的表述是自愿和真实的;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民法典》(2021年施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2021年施行)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然而,满足以上条件并不必然保证协议有效,还必须排除其他使得协议无效的可能。使得协议单位无效的常见理由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其中,胁迫和显失公平实际出现的比较多。发生这些事由,处于合同弱势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协议,从而使得合同无效。
所谓“胁迫”,是行为人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表达的,想要运用非法手段对他(或者他的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或权利造成损害的明确意思表示,从而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与他签定合同。
胁迫往往以对当事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造成伤害为威胁,或者直接实施不法行为,比如殴打对方,以迫使对方签定合同。在有胁迫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往往是不真实,不自愿的,这也正是合同可以撤销的根本原因。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常见情形之一: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常见情形之一,许多人在协议中约定“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希望借此打消对方离婚念头。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
我国《民法典》第1041条 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常见情形之二:谁出轨,谁便“净身出户”?常见情形之二,夫妻一方婚内出轨,于是书写保证书,或者签署协议,写明“如有再犯即净身出户”类似的内容。
法院在处理类似情形的案件时,不会轻易按照协议处理。理由是可能存在胁迫,或者协议显失公平。这是因为,这种情形下写的保证书,或者签署的协议,多是一方由于婚外情暴露后的无奈之举,并非其内心真实的意愿。
然而,虽然法院不一定判令有过错者净身出户,但是,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
常见情形之三: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净身出户"【案例】
陈某主张其与刘某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刘某有婚外情,并提供《保证书》一份。根据该《保证书》载明的内容,如果刘某与案外人产生感情影响家庭生活,刘某自愿净身出户"。但在一审法院明确告知陈某应当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陈某举证不能,未能提供刘某存有婚外情的确实证据,亦未在原审过程中提出要求刘某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故原审判决对"陈某要求刘某净身出户"的请求以及要求刘某对其进行赔偿的主张未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这种情形下,主要考虑协议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如果夫妻一方作出的"净身出户"的承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规避对外所欠债务,那么因为他放弃原本享有的财产权利,实质上是将自己应得部分全部无偿转让给夫妻非负债一方。上述处理财产的协议客观上造成负债方的财产减少、偿付能力降低,故而存在损害第三人债权的可能。
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撤销负债方"净身出户"的条款,以保证自己债权的顺利实现。
“净身出户”并非不可实现《民法典》(2021年施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前面有提到三种常见情况会导致“净身出户”约定的效力存在问题。但这并非说“净身出户”完全不可能有效。
根据《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2021年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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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协议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财产分割为协议对象的协议,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可以有效成立的。
在实际签定协议时,需要注意避免其它使得协议可能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法院的调整权力尽管有有效协议,但协议的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分得财产过少或者无法分得财产时,出于公平角度及保障过错方基本生活水平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一般会作出适当调整。
文内观点根据2021年4月27日以前颁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当时的司法实践作出。阅读本文时注意这一时间以后可能发生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