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发展之基、民生之本、农业之资、农民之根,观农村土地政策动向,察农民生产生活状态,敬请关注“土地观察员”!】
村干部是农村日常事务的管理者,也是农民增收致富的带头人、引路者。近些年来,村干部管理责任越来越重、事务越来越多,在推进乡村振兴重大战略进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从另一个角度讲,也给村干部造成了不少的压力,有些村干部在工作中已感到力不从心。
对此,国家也在不断规范村干部的权力和责任,近期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就是进一步为村干部规范权责、减负减压。农村土地属村集体所有,是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村干部在农村土地管理的职责很重,5大土地权力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涉及承包地和宅基地。
(1)宅基地报批审查权。自2019年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起,宅基地的审批权就正式交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批,村委会就是重要一关。按照这个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农户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要先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进行公示,然后由村委会对是否符合报批条件、建设位置是否符合规划、左邻右舍有没有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问题再报乡镇政府审批。在宅基地选址、定界等问题上,村干部还是有权力的。
(2)集体承包地发包权。当前农村土地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部分土地都是家庭承包方式分包到户。对于这部分土地,所有权虽然是村集体的,但农户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村干部不能有过多的干涉。但除此之外,大部分村庄都有一部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比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对于这部分土地,村委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承包,承包期限自定,承包给谁、承包费是多少,都是由村委会研究确定的。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比如说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用地等。对于这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以前如果有人使用搞建设,必须要先征为国有,然后出让拿地。但在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直接由土地所有权人对外出租、出让,出让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土地所有权人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村委会,出让费也归村集体所有。这样一来,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村干部权力大了。
(4)土地流转备案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具体流转给谁、流转多长时间、流转租金是多少,这完全是由是农户自己做主的,村干部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干涉的权力,但流转合同签订之后,需要到村委会有一个备案手续。这个备案手续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对于受让方,只有向发包方备案之后,才可以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以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等等。
(5)耕地保护的监督权。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者。耕地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和社会关注,村干部对村里土地情况和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摸得最清、看得最准、发现最早,对耕地保护有着监督监管责任,对发现的乱占耕地建房、破坏耕地等问题,可以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报告,在耕地保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虽然说村干部在土地管理方面有着诸多权力,但有权必有责,有权必受监督。这些权力也不是哪个村干部个人的,任何重大决定都必须出自村委会的集体决策,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需要村民或村民代表大部分人同意,这样才能维护好农村土地管理利用的良好秩序,才能让土地分配公平公平,才能让土地在保障农民生产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