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是毋容置疑的,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空中楼阁是不存在的,任何房屋都依托的是土地,即宅基地。因为,宅基地与房屋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农户的房屋是私有财产,可以买卖,宅基地就是房屋脚下的土地,但不属于私人财产,是不能买卖的。所以,农村的村民房屋,若是卖掉,就要受到宅基地的制约和局限,是不能随意卖掉的。农村人卖掉自己的房屋,对于购买者是有条件的。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外,都是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都是集体所有。在我国是不存在私人所有的土地,所有的土地都是公有制,包括国家和集体的所有土地。
所以,农村的土地一般情况下都是属于集体土地。这是农村土地的基本属性问题,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改变的基本事实。
由此可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的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律的规定,才能转让。
农村房屋的宅基地,所有权是属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依法使用的权利,不得把宅基地的使用权,错误地认为是私人所有。所以,农村人不得以任何其它的形式,将自己的房屋宅基地,非法转让给他人,是违法行为。
农村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占,不得侵犯。
总体说来,农村人的房屋买卖是可以的,但是要受到宅基地的使用权限制的问题。农户房屋的宅基地,只有本户人家和本村全体村民,才能具有使用权,其它的局外人,即外村人和城镇户口的人,都没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若是外村人要购买某村的房屋,必须依法取得该村合法的村民后,才有权利购买该村的房屋,否则,是非法购买的房屋,购买房屋合同或协议以及契约,都是无效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事件案例。案例1,某村的村民随子女进城落户,老家新盖的楼房便是多余的,需要卖掉。该村因大多数人家,都进城打工,空闲楼房特别多,根本没有人需要购买房子。
邻村有家种田大户,看中了这家楼房,决定购买下来,给孩子结婚作为新房使用。这两家主人,通过双方协商,该新盖三层楼房,单楼独院,包括周围承包土地,一并永远性地以15万元转让,并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买方扣压1万元作为房产证押金。
房屋卖方村民,多次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买卖手续,都被相关方面拒绝。买方因买到房屋很多年后,仍未拿到房产手续,曾多次向卖方催办楼房过户手续,始终无结果,便发生口头矛盾后,买方向法院起诉,结果判决是买方败诉,此次房屋买卖是属于非法的行为,买卖无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2,在一个山区乡村里,前五年,有一家农户,是乡里定为易地搬迁户,乡里决定统一搬到山下平坦的地方建造居住地。
该村民让为搬迁户集中安置,缺少土地,于是自动退出安置地的房屋,拿到国家补贴,到附近的亲戚村子里,购买了进城农户多余的民房。他们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买卖协议,很快到乡里办理了楼房过户手续,缴纳了房屋的契约税,同时拿到了房产的相关手续,并且接受了该户所有的承包土地、山林、竹园等等与土地相关的事情。
网友发声。有人问,为什么案例1房屋买卖是属于非法买卖,房屋不能过户,不能办理相关的房产手续?因为,案例1的买房农户,不是所买楼房村子里的人口,无法享受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该房屋不能卖给外村人,或城镇户口的人,只能卖给本村人居住。因此,法院判决该次楼房买卖是非法的行为。
为什么案例2,这户人家乡里定为搬迁户,能够在邻村购买农户的楼房,还能享受宅基地的权利和该农户放弃的所有承包土地呢?
因为,那次扶贫项目,高山地区无“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条件的地区,由乡里统筹易地搬迁到乡内一个安置点上,由于安置点土地过紧,安置不下去,可以在乡内有条件的村子里,凭安置农户意愿,安置一些易地搬迁农户。所以,这户人家买楼房,宅基地由乡内统筹调节解决的,是合法的买卖。
因为宅基地是村集体的,外村人没有权利关系,是无效的买卖。但是有三种情况是例外,①种是,原籍本村人,因参军、上大学等等原因,成为非农村户口人员,可以继承父母房屋。
②种是,因国家建设、扶贫易地搬迁等原因的移民搬迁的农户,是允许在任何农村购买房屋,作为安身之处。
③种是,因受到水涝灾害、火灾、地震等等自然灾害的农民,由当地官方安置,或由农户自主购买房屋居住,是可以进入非本村买房。
除此之外,农村的村民房屋只能在村内买房是合法的,否则,都是非法的行为。
作者观点。作者认为,有农村人需要到非本村的农村购买农户房屋,首先,要取得该村合法的常住村民条件,才有权在该村购买房屋,才能享受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利。否则,无论使用什么方法,在该村购买房屋,都是非法买卖,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农村有人需要到外村购买房屋的时候,建议多学习相关的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相关的具体规定,了解了相关购买房屋方面的知识和政策以后,再依法逐渐地去办理一系列的相关手续,才能正式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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