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认定?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14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薛某提起公诉。
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薛某为收取开票好处费,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杜某(另案处理)介绍他人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经查,涉案价税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涉及增值税税额人民币5.7万余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本案中,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0月至11月,距今已6年多,那么,本案是否超过了追诉期限呢?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薛某虚开的税额为5.7万余元,因此,其追诉期限为5年。薛某的虚开行为已经超过了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本案并没有提到案件是什么时候立案侦查的,如果公安机关在追诉期限内就已经立案侦查了,则不属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因追诉时效已过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黑勃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1.3.不起诉理由: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案时间是在2013年,认定的犯罪数额为虚开税额人民币76245.74元,抵扣税额人民币61600.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的规定,应适用的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从2013年王某某作案到2020年6月25日被抓,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觉,已经过了七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五年,应对王某某不再追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满检刑不诉〔2021〕59号)
2.3.不起诉理由: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02年7月9日最高检《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的应如何进行追诉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保定某某有限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但该公司已经注销,直接责任人文某某已故,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葛某某的刑事责任。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21万余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之规定,该案已过追诉时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