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初,安徽省灵璧渔沟中学学生死亡案引发社会热议,根据官方给出的两次情况通报可知,案件的大致情况为:2022年3月31日23时许,灵璧县渔沟中学八年级徐某邦(男,14岁)与同年级学生王某磊(男,14岁)在学校宿舍内发生因琐事引发生肢体冲突,致王某磊倒地,案件发生过程中,仅有王某磊、徐某邦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其他同学均未参与打斗,后120医务人员到场抢救,王某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尸体检验,王某磊系左胸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震荡引发心律失常死亡。这无疑是一场校园悲剧,必将给两个家庭带来无法磨灭的伤痛,此处暂不探究校园欺凌的严重危害,亦不对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几处疑点发表评论,仅依据官方发布的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似案件分析此案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本文仅做学术探讨。
刑事案件的审理或判决主要围绕定罪和量刑两个基本点,即主要解决构成什么犯罪(具体罪名)以及应当判多少年两个问题,其中定罪属于方向性的把握,量刑一般是在定罪的基础上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所作出的界定,因此本文也将主要从这两个方向来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需要定罪的话,我们则需要先分析此案的特殊性,根据现有情况可知本案并不同于其他暴力致死案件,本案是发生在相互认识的两方之间,且双方在此前并无任何重大前因(无深仇大恨),此次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日常生活琐事(借卫生纸)突发无预谋无准备的争执或打斗,从而造成参与人员死亡的案件。鉴于本案发生在校园中,且并无犯罪嫌疑人持械的证据,因此我们合理推断本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暴力行为本身危害性不大,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会对受害方直接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另外参考知名法医“法医秦明”地分析“王某磊是死于心脏震荡死。心脏震荡死,是指由“能量较低”的“钝力”,作用于“心前区”后导致的以心电生理紊乱为主的一种钝力性心损伤。受伤者顷刻出现严重的心律失常、严重室颤或顷刻发生心室纤颤而死亡。这种死亡发生高峰为青少年,有70%小于16岁,且几乎都是男性,多数于体育运动中发生,少数于打斗或交通事故中发生。”可见本案致死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属于暴力行为造成受害人身体机能临时异常从而产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最后,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基于第二次官方通报中对于打斗过程的表述,我们合理推断受害方死亡的后果并非犯罪嫌疑人积极追求的结果,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其暴力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缺乏应有的认知。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及分析数百份此类案件的判决书后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判决结果有三种,分别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在笔者统计的案例中三种情况在此类案件中各自占有的比例分别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占比约为83.9%,过失致人死亡罪占比约为15.6%,意外事件占比约为0.5%(未统计防卫过当及正当防卫的案例)。结合上文分析的本案特点,再来看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定为何种罪名。
上述三种不同判决的主要区分点就是每个案件中不同的暴力程度,笔者认为,原则上可以将此类案件中的暴力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非暴力行为,一般暴力行为和严重暴力行为,三种不同的暴力程度对应判决的三种结果,若在此类案件中加害人的行为可以界定为非暴力行为则大概率会被视为意外事件(例如突然转身造成他人死亡、猛力挣脱或甩手导致他人摔倒死亡),因为一旦界定为非暴力行为,则使得犯罪四要件中的主观要件缺失,由此难以认定为犯罪行为;若将加害者的行为界定为一般暴力行为(非致命性攻击行为,如攻击四肢),则较大概率会被判决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将加害者的行为界定为严重暴力行为(例如重大危害身体健康的攻击行为,猛击要害部位),则被判决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较大。当然也有少数例外情况,如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持械追赶他人致其跳水逃避,最终溺水死亡的,则应当认定持械追赶行为系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严重暴力行为,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的暴力程度属于哪一种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攻击部位、攻击方式、攻击频次、攻击力量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官方的通报可知,第一次冲突情况为王某磊被徐某邦踹了一脚,王某磊还击,双方发生言语、肢体冲突。徐某邦将王某磊摔倒并将压在身下制服,后来其他几人过来将徐某邦拉开;第二次冲突情况为两人约定只用肩部撞击,王某磊被撞击后倒在地上。王某磊站起身后,两人开始拳击对方,徐某邦击打王某磊上半身后,王某磊感觉不适,双方停止冲突;第三次冲突情况为两人互殴中,徐某邦一拳打在王某磊左胸部,王某磊随即捂住胸口瘫倒在地。
在以上基础上提炼出犯罪嫌疑人徐某邦的攻击情况,第一次冲突中徐某邦踹了王某磊一脚(踹的具体位置不明),将王某磊摔倒并将压在身下制服;第二次冲突中,徐某邦用肩部撞击王某磊,并致其倒地,王某磊起身后徐某邦击打王某磊上半身后;第三次冲突中徐某邦一拳打在王某磊左胸部。三次冲突中犯罪嫌疑人都有将受害人击倒的情况,前两次无法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攻击位置,第三次攻击部位和攻击方式都十分明确,及通过“拳击”的方式,攻击了受害人的“左胸部”。
笔者认为攻击部位对于判断暴力程度最为重要,因为攻击部位可以通过尸检等科学手段客观证实,而在只有两方当事人的案件中,特别是受害方仅死者一人时,攻击频次、攻击力量、攻击方式由于犯罪嫌疑人死亡无法获得双方的陈述,仅凭犯罪嫌疑人单方的供述很难令人信服,即便配合法医科学的鉴定手段仍然无法全面客观真实的还原案发时的情况,因此攻击部位通常可以作为判断暴力程度的首要因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攻击了受害人的要害部位(左胸部一般认为属于心脏区域),其攻击方式为通过拳击的方式,攻击方式结合攻击部位可能给被攻击方造成严重伤害,犯罪嫌疑人作为年满14周岁的少年对此应当有足够的认知,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属于严重暴力行为。根据现有资料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本案中的攻击频次、攻击力量,因此不再展开分析。
在上述渔沟中学学生死亡案中引起较大争议的即为同龄的两人,徐某邦如何一拳将王某磊击倒并致其死亡,根据官方披露的消息,徐某邦比王某磊高五厘米,重七公斤,双方身体素质具有一定的差距,但是该差距不足以单独认定其暴力程度,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双方身体素质差异极大的情况下,才可以仅仅依据双方力量悬殊而判断暴力程度,如年轻的拳击运动员拳打幼童或老者,只要幼童或老者确因殴打行为而死亡,则一般会认定为严重的暴力行为,进而认定其具有伤害故意。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本案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较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9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之十五:刘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可以适当参考,该案最终亦是判决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当然,安徽灵璧渔沟中学学生死亡案件社会影响更大,在量刑时可能会有所不同,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本案的特殊性以及本案的影响力,保守估计本案的量刑会在有期徒刑七至十二年之间,若犯罪嫌疑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则量刑会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