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 年7 月,赵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租赁一公寓,先后雇佣了李某、曾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周某等人帮其在某网络平台刷单走账,该平台系帮助赌博网站资金结算。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自己名下的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卡帮其进行收款、转账。经查,周某上述七张银行卡累计收款1000 余万元,其中浦发银行卡与被害人刘某被网络诈骗案相关联。2021 年6 月23 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罗家塘巷附近抓获被告人周某。周某供述其个人非法获利4500元,并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曾于2015年2月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6年3月2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