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供暖季,冬季采暖是北方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随着北方各地进入供暖季,供暖相关纠纷频发。
报告披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30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不按时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经审查认为,热用户采暖费的交纳时间和逾期不交纳热费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民法典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强制性规定似有不妥,建议制定机关作出修改完善。目前,制定机关已经完成条例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民法典的精神和规定。
在石家庄市一家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运行车间内巡查。新华社发
多地规定热用户应提前预交热费,逾期者停止供热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多地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热用户应在规定日期前预交热费,对不按时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
比如, 《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于每年供热期开始前三十日内向供热企业交纳本供热期的热费。一次性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企业约定在本供热期内分期交纳。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的,供热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热用户应当在每年11月1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方面要求预交热费、擅自中断供热,与民法典规定相冲突
南都记者了解到,民法典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了民法典涉及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和专项审查工作。今年以来,持续加强对民法典涉及领域法规审查纠正力度,巩固和扩大专项清理成果。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审议。经审查认为,有的地方性法规中,“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的规定,有违民法平等原则。
此外,“热用户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的规定,与民法典合同编“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章的相关规定冲突。
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十章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南都记者了解到,供暖属于公共服务性公益事业,供用热力合同通常执行政府定价。供热单位与接受供暖服务方的供暖合同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因此,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供暖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供热单位应持续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不能随意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如果业主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纳,如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对其停止供暖。
采写:南都记者 王凡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