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成品油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不允许个人或企业擅自买卖汽油。近日,麻章法院判决两宗贩卖私油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李某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许某江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情回顾
案件一——鹅场内暗藏加油站
在某运输公司工作的李某泉,在工作期间了解到汽油的差价,便萌发经营“黑油站”的念头。2018年5月初,李某泉在湖光镇某村建起一间平楼,添置了加油站的基础设备,并以每月4000元的工资雇请堂弟李某锋负责加油及收款。李某泉向茂名市一个绰号“陈仔”的朋友购买95号汽油,由“陈仔”安排员工用小油罐车把汽油从茂名运送到李某泉的私油站。因汽油价格时有波动,李某泉将私油以5.8元-6元/升的价格出售,每升赚取4-6角人民币差价。2018年8月13日,麻章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当场抓获李某泉与李某锋。截至案发当日,两人非法销售汽油金额达人民币376269.89元。
案件二——小货车改装成“移动加油站”
2018年2月初,许某江为牟取非法利益,萌生了改装货车贩卖汽油的念头。其借用亲戚的身份证购买了一辆货车并加装了油罐、油表,然后通过一名在石油公司工作彭姓朋友(另案处理)买油。许某江主要集中在太平村洋村附近为过往“黑的”及熟人加油,销售价格是5.8元-6元/升。2018年7月5日太平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反映,当日将许某江抓获。截至案发当日,许某江非法销售汽油金额达人民币164665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泉、李某锋、许某江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麻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泉、李某锋、许某江违反国家专卖专营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汽油买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锋是被雇请的打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两案中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两宗案件均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成品油属于须经国家许可经营的物品
承办法官表示,成品油属于须经国家许可经营的物品,个人或单位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擅自经营石油成品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基础。非法经营成品油,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影响经济稳定。黑油站由于设置简陋,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查获的成品油往往是来路不明、未达国家标准的油品,长期使用此类油品,不仅会损害汽车性能,还会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生态环境。因此,经营者应合法合规经营,使用者也应到正规加油站店购买油品,切莫贪图小利,因小失大。有关部门应当严加管控油品销售,加大查处力度,莫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记者】顾大炜
【特约通讯员】颜荣生
【通讯员】黄寒凌
【作者】 顾大炜;颜荣生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