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义执行 ' 律师团队创始人,
一名执着的70后东北汉子,深圳20年。
团队专注解决广东地区经济纠纷终本案件执行难多年!
此次“ 拒执罪的认定标准与解决 ”系列文章,今天写第四篇,也是最后一篇。
到本篇文章为止,把大家自疫情以来问得最多的三十一个问题整理汇总,公示给大家。
放弃生涩的法条注释,尽量用大家听得懂的语言表达,希望帮大家解决原告方最关心的“拒执罪从认罪到伏法 ”全链条困惑,
我用心写,大家慢慢看。
大家别因为遇到来来就影响心情,该做什么做什么,生活最重要。
实在不行,还有我们。。。
下面言归正传,聊聊自诉、唯一房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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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拒执罪必须自诉吗?
从法条规定来看,拒执罪不一定需要自诉,更不是必须。
现在的拒执罪,已经由必须公诉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
但从大量的司法实践和最高法的判例来看,还是通过次数来解决问题更实际。其中的原因就不具体解释了,大家翻开以前文章会点滴提到(不便公开多说)。
拒执罪想进入自诉流程是有前提的。也就是原告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才能提起刑事自诉。
这是自诉的前提,大家要记得!
二十二、原告提起自诉后,老赖主动协商并达成和解,原告应该申请撤回自诉吗?
理论上是可以的。
但实际上大家在跟被告达成任何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对方是否会履约[衰]。
不要忘记自己面对的是一个没有道德底线、没有良知、永远不会良心发现的对手。
换句话说,如果对方想还钱可以直接还,当庭还款就好。法院直接就结案了。
转个账一分钟的事情,不复杂,没有必要调解之后让原告撤回起诉。
所谓事出异端必有妖,折腾来折腾去,不过就是为了赖账找各种借口。
每天接触这么多老赖,
基本各种借口说要和解的,当庭拍完胸脯的,出了法庭就不认账了。
二十三、 在2015年《拒执罪司法解释》施行之前,通过各种虚假的诉讼、仲裁、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能否被归入拒执罪?
不是的。
市场经济,由于老赖手里拿的是原告的钱,所以怎么花他都不心疼。
很多职业老赖都有了自己的狗头军师律师团队为他出各种馊主意,帮他逃避债务。
但实际上他们这种小聪明不会得到长久的胜利。
因为除了法条之外,每年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在更新。
知错改错,亡羊补牢。老赖军师认为的合法方式都会随着各种司法解释的订正、完善、补和得以纠正。
虽然《拒执罪司法解释》是在2015年将虚假的诉讼、仲裁、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判定为拒执罪的,但该解释是对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进一步明确,所以2002年之后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都算拒执罪!
二十四、确无资产可供执行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构成拒执罪。
拒执罪属于刑法第313条。
刑事判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警示和威慑那些有钱不还、转移资产的败类和人渣!
但对于那些诚实守信但不幸的人来说,拒执罪并不适用。
人权、生存权是基本权利,大于债权。
对于客观上确无资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我们称之为执行不能,该种情形不应落入拒执罪范畴。
二十五、原告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老赖转移资产是否可以追究他拒执罪?
理论上无论原告是否申请了强制执行,都不影响被告老赖被追究拒执罪受到刑罚这件事。
但实际上这是个驳论。
你作为原告,如果两年不申请执行,债权就没了(过了时效期)。
你不申请执行,自己又没有特权去查证,不查怎么会有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资产?还要考虑一个关于非法取证的问题。
没有合法证据还谈什么拒执罪???
二十六、在拒执罪中,法院执行费也计入还款总金额吗?
是的。
二十七、执行过程中老赖拒不迁出房屋怎么解决?
强制搬出房屋又叫腾房,这是法院的工作。
法院有义务将资产完整地交给债权人或买受人,前提是温柔执行,不破坏社会和谐。
强制执行的任何手段,都是为了惩治老赖,惩治那些有资产但拒不还钱的被告。
所以在具体执行的司法实践中做了相关的约定。
1、首先告知老赖,必须在指定时间之内搬出房屋。如未按时间搬出则被强制搬出。对于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2、如果房屋是老赖的唯一住房,则需要原告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原告同意则法院继续执行拍卖该房屋。
3、司法是有温度的。老赖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是不能拍卖的。
但如果老赖的唯一住房已经被设置了抵押,只有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才可拍卖房屋。
4、被拍卖房屋是老赖的唯一住房,只要原告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后,法院就可以对该唯一住房强制执行。
二十八、老赖的“唯一住房”能执行吗?
关于这个问题之前写过专门的文章,大家可以自己翻翻。
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但是有相应的要求。
符合标准的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一款,
1、能够证明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能够证明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4、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
二十九、共有财产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扣冻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原告或共有人可以进行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当然财产共有人也有权利提出异议,保护自己的资产(协议分割财产和析产诉讼都行)。
三十、 “拒执罪”是否必须查明是否“有能力执行”?
是的!
三十一、必须先对老赖进行罚款或拘留,否则不能移交拒执罪?
是的!
拒执罪是刑法第313条的规定。
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前提是法院已经穷尽所能,已经把所能想到的民事执行行为全部做透用尽。
个人感觉,除了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做查询,确定被告所有可查询资产余额为零的基础上,法院还应该对被告各种隐性资产进行查询,对各种显性资产之前的资金流向,资产转移记录做查询,确保这些资金流动和资产转移行为合法。
罚款、拘留、拘传等更有威慑力的执行手段都实际使用,让手铐、警犬、冲锋枪,甚至铁窗高墙都发挥作用,用行动去证明法律的严肃性。
只有这样,才能算作穷尽所能,大家觉得呢?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很多老赖选择避而不见、失踪跑路。
连本金利息都不还,更不要说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了。
由于法院没有义务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没有权限去定位追踪老赖的实时位置(刑警才有),很多时候拘留也只停留在理论和文字上,所谓的可以拘留但没人去操作,悬在那。。。
《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拒执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被告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是不够的,法院必须采取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对方仍拒不执行的,才认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时候老赖的消极应对才构成犯罪。
换句话说,
没采取过拘留和罚款措施的老赖再嚣张也不能按照拒执罪处理[衰][衰][衰]。大家理解了没?
所以想严肃惩治老赖,想借用拒执罪等刑事惩戒手段达到回款目的,拘留是绕不过去的坎!
无论如何,必须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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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 拒执罪的认定标准与解决 ”系列文章,到这就算告一段落了。
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老赖,只要拒执罪这项罪名还没有褪去最强惩戒措施的光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拒执罪一定还是惩戒老赖的主角!
有一点非常抱歉,我不是写手,没有大块时间写东西。
平时更多时间在开会,在安排团队事务,和每个案件的主办律师定每个案子的操作方向,和特别难缠的案子相关人进行节点沟通等。
每天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
早上六点到八点回答粉丝留言,
九点正式工作,按日程表处理案件事务。
晚上九点到十一点做粉丝的付费咨询(50万以下案子基本都是这样解决问题,对于小案子的粉丝,个人也持续的人为咨询是最适合的办法,因为成本低,前提是原告不懒不抱怨)。
十二点睡觉。
我希望自己的点滴碎片时间都用来写文章,把自己团队对于执行相关的经验都凝固成文字,给同行借鉴,给大家希望。让大家能感受到法治之光,真正践行周强说的”让每个公民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好,
”正义只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也好,
既然邪不压正,那就让正义来得快一点,因为等待正义的过程太虐心。
也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的正义执行,大家觉得呢?
就说这么多吧。
我是琪哥,大家有急事就直接,
建议大家都去下载” 今日头条 “,而不是” 今日头条极速版 “,
沟通点对点,交流更顺畅。
关注我,三百多篇文字和问答都是关于惩治老赖的方法和技巧,一定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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