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飞飞
近日,有市民在洛阳网“百姓呼声”平台发帖咨询:小区供热进回水温度是否有相应国家标准?对此,我市供热企业回复,目前暂无相关标准,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以室内温度为准。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和《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均明确规定,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符合设计规范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室温,不低于18℃。
对于这一规定,市民刘先生有些不解。他说:“室内温度直接关系到人的体感温度,规定不低于18℃可以理解。可我觉得只有进回水温度达标,室内温度才有望达标,为何没有标准呢?”
我市供热企业工作人员表示,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小区供热进回水温度受多种因素影响。举例来说,暖气片与地暖设计参数不同,对进回水的温度要求也不相同。
暖气片需要大压差、小流量,对温度要求高,而地暖需要大流量、小压差,对温度要求低。如果在按地暖设计安装供热设施的小区长期高温运行,将大大缩短地暖管道的使用寿命,严重时甚至会造成地暖管道崩裂。
目前,为确保用户室内温度达标,我市供热企业会根据外界气温、小区入住率、房屋保温情况等合理调节进回水温度。
如果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12个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非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标,并承担检测费用。
《洛阳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自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室温连续48个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减收热费。其中,室温低于(不含)18℃、高于(含)14℃的,按日减半(或者计量读数的一半)收取热费;室温低于(不含)14℃的,按日免收(或者计量读数的全部)热费。减收或者免收的热费,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
作者:郭飞飞
来源: 洛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