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编制中,评分标准的设置非常重要,衡量评审因素设置的合理性往往就是:客观、精准、可量化。在招投标的实际工作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目前已经成为采购文件编制难题之一,政府采购项目常常因此而产生质疑投诉,导致采购活动失败。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采招人在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中,在评审因素的设置时,一定要避开以下五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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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评审标准避免使用“优”“良”“中”“差”等没有明确判断依据的标准、既无法提供让评标专家判分的具体依据和定义,还非常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什么算是“优”?什么算是“良”?什么算“中”?什么算“差”?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评审数据和标准,完全凭评标专家的主观因素来判分,比如,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进行评估,优得3分;良得2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这样设置的后果和第一种是一样的,无疑造成给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太强。
第二、避开横向比较。比如,根据样品的外观、材质、性能、操作方便性等进行判断,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排名第一得5分,每降低一个排名降1分,最低得0分。这种设置的问题是,没有基于采购人的需求对投标人进行评价。比如说,所有投标人都不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一定要从里面选出三家吗?这种方法无疑就是“矮子里面拔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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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避开评审标准采用倒扣分,扣分总和不等于总分值。比如技术参数总分50分,共有100项技术参数,每有一项技术参数不满足的扣2分,扣完为止。这种设置的问题是,扣分总和远远大于总分值,若偏离大于25项则无分可扣,也就是说,投标人的偏离一旦大于25项,这套评价标准就失效了,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避开设置区间分值。如果说评审标准规定:投标产品某项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由评审专家在1-3分之间酌情打分。这样设置的问题就在于也是给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很有可能对于同等技术的产品,评审专家可以给低分,也可以给高分,随意性太强,有可能会把真正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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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避开设置正偏离加分、负偏离扣分的评分模式。比方说考察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一项正偏离加1分,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指标之间代偿的效果,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而政府采购的理念是符合采购需求就好,不需要优于采购需求。正偏离加分太多,就容易把产品本身的缺点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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