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秋雨一场寒,现在小伙伴们最期待的就是供暖季的到来,但如果供暖不能达到满意,能否拒交供暖费?来听听法官给出的答案吧。
陈先生2018年从某农场连队搬到农场某小区居住,在供暖期到来后,屋内温度总是不达标。他并没有将相关情况向供热公司及供热办反映,而是通过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结果呢,欠费3年后,他被供热公司告上法庭,供热公司要求他交纳欠付的供暖费6000元,并按合同要求支付滞纳金。
宝泉岭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答辩称自己居住的房屋中暖气不热,但因其不能提交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故判决陈先生依照供暖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公司交纳供暖费6000元及支付相应滞纳金。
法官提醒:拖欠供热费不可取
实践中,因室内温度不达标拒交供暖费,由此引发供热公司起诉业主的民事纠纷比较常见。这类纠纷中,业主往往胜诉率较低,原因就在于举证不足。此案中陈先生声称冬季供暖不达标,在不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冬季供暖不达标的情况下,陈先生需按照合同交纳供暖费。
法官释法:
“供暖季”居民在使用暖气的过程中常会遇到暖气不热、时冷时热的情况,此过程中若只一味以不支付供暖费为对抗手段而不注意留存证据,后续可能面临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要如数交纳供暖费并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因此,若认为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在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利的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采暖用户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第一时间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对反映的问题不予处理的,用户应保留沟通交涉的相关证据。
用户可要求供热单位上门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用户可拒绝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必要时应及时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采暖用户有向供热方交纳供暖费的义务,逾期不交的,承担违约责任。采暖用户在依法保留证据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热方赔偿损失,但是不能拒交供暖费。
转自:冰城 客户端
侯洵记者王铁军
来源: 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