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涉法涉诉案件的程序,无非就是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然后依据相关信访规定启动信访程序,也就这些了。那么,是不是说案件可以无休止的“告”下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的法律是禁止反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的。
有些人看到这肯定会不服,因为他认为他的案子是错案,一定要以“胜利”终结。因此我一直不断的提醒大家,你认为有理的事情,不一定就是合法的。所以,有些时候需要在反思中进行申诉控告。
好了言归正传,我们来说一说案件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终结了。下面咱们看看相关规定: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政法机关生效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反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那么什么层级才有权利终结案件呢?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九)依法终结的责任主体是中央政法单位和省级政法单位。不服省级及省级以下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一般由省级政法单位审查终结;不服中央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由中央政法单位审查终结。经中央政法单位复查,维持地方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根据需要,可由省级政法单位终结;不服省级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重大疑难事项,可报中央政法单位终结。
(十)涉及诉讼监督的事项可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终结。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案件已经审查完毕并作出不予支持决定,信访人向原办案单位缠访缠诉的,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申报终结;信访人向检察机关缠访缠诉的,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化解工作需要,建议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申报终结,并附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检察机关审查结论作为办案单位信访事项终结的重要参考。
由此可以看出,案件的终结不是随便作出的,应该由省级政法单位或者中央政法单位负责作出终结的结论。
其实,无论是省级政法单位还是中央政法单位,亦或者是诉讼监督机关(检察院)在作出案件结论的时候,都不是草率作出的,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来研究案件,审查案件。
下面咱们看看相关《意见》是如何规定结论程序的: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十一)复查听证。对拟报终结的信访事项,申报单位应从案件实体、程序和信访诉求等方面进行认真复查,确保信访终结质量。对反复缠访闹访、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提高处理决定的公信度。在复查听证过程中,发现原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或瑕疵、信访人合理诉求尚未得到解决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
(十二)终结申报。对于不服省级以下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信访事项,由申报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申报终结的,逐级报省级政法单位审批。
(十三)审查决定。中央和省级政法单位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对下级申报终结或本级直接启动终结程序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符合终结条件和标准的,提交本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或以其他形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不符合终结条件和标准的,提出重新复查或纠正意见,予以退回。审查决定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月内作出。
(十四)终结备案。省级政法单位决定终结的事项,应在作出终结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央政法单位备案,备案材料应当详实完备。中央政法单位发现报备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备单位及时改正。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终结决定单位应当同时通报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等相关单位。
由以上内容咱们看到,虽然案件是可以依法终结的,但是这个终结结论的作出,不是随随便便的,需要经过复查,听证并报请领导集体研究后才能作出的。
最后我要告诉大家,案件一旦做出终结结论后,就说明案件已经结束了。当事人就应该选择放弃幻想,认真的检讨自己了,否则就属于闹访了,会被依法处理哟。相关法规是这样写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由终结决定单位制作终结告知书,直接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下级政法单位送达信访人。终结告知书一般应在有关信访接待场所公布。对继续上访的,相关单位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对违法闹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小结:既要选择依法维权,也要选择依法放弃。一定要记住,你认为对的,不一定就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