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甲小区是老旧小区,因年久失修,到了雨季楼顶经常漏雨,导致家里的墙皮和吊灯损坏,住在顶楼的张某深受其苦,张某找装修公司对楼顶做了防水处理,花费5000元,张某认为楼顶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对于修缮费用应由楼内所有业主共同负担,张某找到同单元的邻居商讨分摊维修费用时,遭拒绝,邻居们认为修缮楼顶是张某为了保护自家财产所做的行为,理应由张某自己出钱。张某与其他业主发生争执。
【律师解答】
1、楼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顶不是张某专有的部分,应该由全体业主共有,共同管理。
2、张某的花费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对于该房顶的修缮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根据上述案情可以知道,业主对于费用分摊没有明确约定,所以,业主应该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张某的修缮费用。
孔祥龙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