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上海法院网
“徕卡摄像头”、“全面屏”、“人脸识别”,这是目前手机市场上各式各样的创新卖点,但广告中的卖点一定是和顾客的购买需求百分百重合吗?顾客在购买时对商品广告出现理解偏差时又要怎样处理呢?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审理了一起顾客诉某网络贸易网站虚假宣传苹果手机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诉请。
【案件回放】
周先生在京东商城打算选购一款手机,在点开苹果iPhone6 plus手机的商品详情时,他发现商品介绍中说明了该手机采用了蓝宝石水晶镜头表面。周先生觉得以蓝宝石做镜头表面,性价比高,因此当即下单购买了两部苹果iPhone6 plus(A1524)64GB深空灰色,单价5588元,共支付人民币11176元。可是收到货后,周先生却发现,所谓的蓝宝石镜头既不是蓝宝石也不是水晶,而是玻璃。周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同客服协商未果后,周先生以广告存在虚假欺诈消费者为由,将发货的某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调查中,被告某贸易公司辩称,公司是按照苹果手机生产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宣传的,与其对外宣传一致,在工业领域,蓝宝石指的就是人工合成材料,并不是天然蓝宝石,因此本案中所涉手机关于蓝宝石水晶镜头的表述并无不妥。
【以案说法】
上海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周先生与被告贸易公司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其次,根据全国人工晶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工业用人工氧化铝晶体命名方式的说明》,证明了在工业和半导体行业中,“蓝宝石”有特定指向,是行业通行的认识和命名方式,与珠宝玉石行业命名方式不同,因此被告某贸易公司在苹果手机商品性能介绍中使用“蓝宝石水晶镜头表面”,不构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欺诈行为,因此原告周先生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撰写:上海嘉定法院 郝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