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治网刊发的《一天之内两种检测结果,ETC营业厅给出三种解决方案:要么换卡,要么收费!》,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不少网友反映,自己在使用ETC过程中也有类似困惑,比如,ETC装置在产品设计上为什么不能充电?为什么不能由用户自行更换电池?为什么ETC装置的充电口,在市面上很难找到相应规格型号的充电线?
关于ETC充电不便的问题,涉事公司回应称,电子标签采用专用电池和电容组件供电,有太阳能补充供电功能。专用电池为锂亚硫酰氯非充电电池,为保证客户使用安全,是不能充电的。那么,对于ETC电池能否充电这一技术性话题,国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法治网咨询了一位长期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技术专家。
这位专家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同时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那么,哪些方面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哪些领域则是制定推荐性标准呢?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由此可知,对于大家关心的ETC产品功能和性能,包括ETC电池的寿命、充电、更换等要求需要制定的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不过,目前在ETC这个产品中的电池类型比较复杂。”这位专家说。
法治网记者在国家标准委官网检索发现,与ETC相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是GB/T 20851.4-2019《电子收费 专用短信通信 第4部分:设备应用》,该标准第5.1.8电池部分规定:OBE电池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性,并符合UL1642和UN38.3的要求。(编者注:OBE为ETC车载设备的缩写)
就此专业表述,上述专家指出,这一标准此处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
一是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ETC产品标准,本条应规定包括电池的寿命、容量、充电、是否可更换等与产品功能性能等相关的指标要求,但该标准对这些用户关心的内容却只字未提,明显缺失。“从技术层面看,该标准仅规定了电池的安全要求,当然安全性固然重要,但是其他性能、功能指标也必不可少,而且这本来就是产品标准,缺乏性能功能指标明显极为不妥。”
二是该标准的编写不规范,不符合国家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不能直接引用他国标准。“我国国家标准在引用其他标准的时候,是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我国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优先顺序引用。也就是说,要优先引用我国国家标准,其次是引用我国的行业标准,最后在前两者都没有或者无法引用的情况下才会引用国际标准,而且几乎不会引用、或者说几乎不允许引用外国标准和企业标准。”
该标准引用的UN38.3是电池运输安全的国际标准,而UL1642则是美国的一个企业标准。“在我国已经制定电池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违反国家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舍近求远去引用一个美国的企业标准,不知道标准的制定者是如何考虑的?国家标准本是一种类似‘国家主权’的权利,该标准如此堂而皇之地拱手相让,居然还能通过审查,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按照这样的标准生产ETC产品,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该专家表示,“我国的国家标准是规范和指导国内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维修的最基本的技术依据。现在消费者遇到的ETC电池为什么不能充电、为什么不能更换这些问题,似乎跟ETC国家标准没有写好有着莫大的关联。”事实也表明,不管标准制定者有意还是无意,ETC标准中没有规定清楚这些内容,才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使用难题。
“据我所知,这个标准现在已经是第2版了,上一版应该是2007年发布的。或许该标准其他内容是科学的、合理的、严谨的,但是电池相关的内容是有问题的。现在已经过去了十五六年,不应该再让这个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了,希望通过此次事件能使标准归口管理机构认识到该标准存在的问题,尽快修订该标准,进而规范ETC产品的生产、检验、销售、使用、维修,同时也使得消费者维权有技术依据。”该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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