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去年11月,冯女士在某OTA(在线旅游)平台购买了1月25日北京飞云南的机票加酒店产品。1月23日,在意识到疫情严重性后,冯女士再三考虑决定取消这次旅行,就在冯女士按照旅游产品规定完成退订后的第二天,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被叫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冯女士认为,虽然她提前一天退订了旅游产品,但退订原因也是因受疫情影响,旅游企业应按照疫情退改保障政策进行重新退费。
释疑:
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慧敏:如果游客在文旅部政策及相关产品退订保障政策出台前就已经退订,旅行社也按照游客的要求向第三方提出了退订,故双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完成,双方应按照该时间点的政策执行。之后的政策不适用之前退订行为,游客再次投诉要求按照之后的退改政策执行也就不合理。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广:旅游者和旅行社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各自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追求自身利益不受任何损失和影响,不仅不切实际,实际上也是法律并不支持的诉求。面对疫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也都必须做出一定的牺牲和让步。对于企业而言是企业的经营责任,对于个人而言,也是个人进行旅游活动必须要承担的风险。
新京报记者 王真真
编辑 李铮 校对 李项玲
图片 新京报记者 王真真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