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公司说了很多次其实在我国有很多强制保险,后来又有人问我,于是我在复工前整理了下。
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它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实现的保险。
有关“强制保险”的定义,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仅在《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该条实际上就是区分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法律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为强制保险,除此之外则为自愿保险。
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的保险分类
在强制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参加保险,保险人也必须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合同双方都没有选择余地。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除交强险以外,我国还设立有以下几种强制保险:
1、旅行社责任险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2001年9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第二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在旅游局颁布的部门规章里规定的,而非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严格依据《保险法》第11条来讲,旅行社责任险不属于强制保险。但在保险实务操作中,将旅行社责任保险当作强制保险予以规范。
2、旅游意外保险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1997年9月1日施行、2001年9月1日失效《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四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险,这是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保险法》规定,旅游意外险应属强制保险。
3、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
1998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这是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建筑法》属国家法律,故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为强制保险。
4、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
1996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这是我国《煤炭法》的强制性规定,《煤炭法》属国家法律,故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为强制保险。
5、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
1951年5月1日施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第1条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铁路旅意外伤害险是否属于强制保险,这是一个比较争议的问题。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机构为财政部,而非国务院,不能将该条例视作行政法规,故依据《保险法》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不是强制保险。这从2005年12月8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复函》中可以得出,现将该文件转述如下:
“黄金荣:
对于你提出的要求我会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撤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申请,我会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会未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也未实施任何其他行政行为要求旅客必须购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二、根据我会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上述两家公司均不存在通过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销售车票的方式强制收取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行为。
因此,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问题,建议你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6、通用航空活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公共航空运输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199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
民用航空器经营者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这是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强制性规定,《民用航空法》属国家法律,故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为强制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民用航空器经营者可以用相应的责任担保代替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但二者必须选一。
7、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这是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道路运输条例》属行政法规,故承运人责任险为强制保险。
8、法定再保险
1995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临时与其他保险公司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风险;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必须投保再保险,使得再保险成为特殊情形下的强制保险。
9、工伤社会保险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0、失业保险
1999年1月22日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以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均属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与商业保险相对应的一种不以盈利为的保险,社会保险均为强制保险。以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都将纳入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指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故有关社会保险不属于《保险法》的调整范围。
1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6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众所皆知,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此不赘述。
12、公众责任保险和企业火灾保险
部分地方性法规将公众责任险和火灾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
1998年4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三条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其办理公众责任保险。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的物耗费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自治区体育彩票公益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005年11月9日施行的《徐州市消防条例》
第二十二条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大型专用仓库、消防重点企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