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万科之争、2018年的否决权*死ofo轰动全国,公司控制权可能决定企业的生死,错过了不可逆。
如果创始人想掌握公司控制权,可以有下面的10种方法。
采用超级AB股,有人持股1%也能控制公司,但也有人持股90%被法院判没有控制权。
第一种方法,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
市场上流传的九条股权生命条,归纳如下:
67%有绝对控制权。
51%有相对控制权。
34%一票否决权。
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20%上市公司被威胁警示线。
10%临时会议、请求解散公司。
5%持股上市公司受监管线。
3%临时提案权。
1%代位诉讼权。
汇总如下图:
九条股权生命线
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的说法源于公司法第43条和103条,为什么《公司法》会有两个条款对同一内容作出规定?
因为《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第43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第103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两种公司分类
但是,在《公司控制权》书里有法院判决的案例,保公司的大*持股90%也被法院判决没有控制权。为什么会这样?不是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吗?
因为保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法》的规定不同,当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不同时,公司章程的效力优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
《公司法》虽然做了基础性的规定,但因为公司是经营主体,类似于成年人,不是未成年的小朋友。所以法律不会像保护小朋友一样做过多限制,而是给成年人有足够的自主权,允许自主设计规则。
比如我们成年人每餐吃什么法律并不会规定,各人可以自主选择。但对小朋友就有特殊的保护,比如家长有义务保障小朋友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的。
《公司法》的规定,除了少数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以外,大部分非强制性规定都不是必须的,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去改变《公司法》的规则。
“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是在采用工商局版本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才有效的,而保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工商局版本相比差了8个字,就是8个字让大*持股90%也没有控制权。
所以,想要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请确保完全采用工商局版本的公司章程,就算只是相差8个字也是不可以的。
第二种方法,一致行动协议
上市公司比较常用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一致行动协议并不限制*减持,比如蓝色光标的五个**签了一致行动协议,虽然约定1000万元的违约金,但也挡不住*减持。
*减持后,五人的持股从签协议时的47%减少到只剩下19%了,一致行动协议的作用已经非常有限了。
所以,一致行动协议是命运掌握在别人手上,作用有限,可以作为辅助手续,不要寄予太多的期望。
第三种方法,委托投票
委托投票在上市公司也比较常见,但是按照《民法典》第933条的规定,委托投票是可以撤销的,所以这种这种方式并不安全。
可以作为临时过渡使用,但不要寄予太多期望。
第四种方法,阿里合伙人模式,通过控制董事会而控制公司
阿里合伙人制度已经广为流传,阿里合伙人通过控制董事会而控制公司,马云只需要持股5%就能够控制阿里巴巴,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四个核心要素是环环相扣的。
拼多多学习阿里合伙人制度却没学到核心,临时增加AB股以保护控制权,但后来黄峥放弃了投票权,相当于已经取消AB股了。
有初创公司一来就说要学习阿里合伙人制度,其实阿里合伙人制度比较复杂,除了公司控制权以外还有传承机制,不适合初创企业学习,初创企业远远没到考虑传承的时候。
而且,阿里巴巴的最上层公司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他们适用的是开曼法律,国内的法律规定和开曼法律规定不同,如果是国内的公司,就算用了阿里合伙人制度也不能真正掌握公司控制权。
因为《公司法》第43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资(与融资有关)、减资(与退出机制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都是必须由*会决议,经2/3以上票数通过,不能由董事会决定,所以就算控制了董事会依然无法决定这些重要的事情。
公司控制权的设计与法律高度相关,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适用的方法也不同,适合国外上市公司的做法,对国内企业未必有用,不建议盲目套用。
蚂蚁金服是打算在国内上市,所以并不会采用阿里合伙人制度。
第五种方法,蚂蚁金服的合伙企业模式
阿里合伙人制度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由阿里合伙人推荐过半数董事,而蚂蚁金服的合伙企业模式是用合伙企业作为蚂蚁金服的*,虽然两种都有“合伙”的词,但本质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
蚂蚁金服用君瀚和杭州君澳两个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两个员工持股平台在蚂蚁金服的持股超过50%, 还有阿里巴巴在蚂蚁金服的持股超过30%。
员工持股平台 阿里巴巴在蚂蚁金服的持股超过80%,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之下,马云想控制蚂蚁金服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控制阿里巴巴的问题前面已经说了,因为两个员工持股平台都是合伙企业,马云等是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马云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云铂)作为两个员工持股的普通合伙人,通过杭州云铂来控制蚂蚁金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