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发展潜力大是不争的事实,可是如何让保险业在做大做强的同时,能够持续快速良好发展,公众的保险需求、保险意识及对保险的理解和支持显得尤为关健。改革开放后,保险业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保险也逐渐深入人心,人们对投保的好处有了较大的了解。但据调查中国仍有40%左右的人表示他们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知之甚少,因此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迫在眉睫。今天我就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两个保险专业术语给大家科普一下。
一,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作为保险对象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特定团体中的所有的人。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应当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具体来说,这种利益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伤害而受到损害;二是保险事故末发生,投保人因保险标的的安全而受益。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而产生,而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可能损害的对象。
二,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可以主张的利益。投保人不得以非法所得的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第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确定的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由现有利益而产生的预期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由于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不能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则损失无法补偿。所以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后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客观载体,而保险标的又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只有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可以投保成为保险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