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组织形态也不断多样化。近年来,关联企业整体陷入困境进而通过合并*进行挽救的情形越来越受到关注。“关联企业”最显著的特点在于:法律层面上的独立地位缺失以及经济层面上的财产密切混同。法人人格及财产混同的问题在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中体现的并不明显,但当企业进入*程序时,这种问题就会被放大,如果对其放任不管就会使*法的公平价值、程序价值以及等制度价值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规则进行深入研讨,于推动我国关联企业合并*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优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企业合并*,是指因关联企业的控制企业或从属企业之一*而引起的某几个或者全部关联企业的合并*的情形。通常的做法是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法人实体,合并清理各关联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债权人所占债权额进行清偿,使得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合并而消除。关联企业合并*的现实形态普遍表现为:财务混同、债务混同、人员混同、经营混同、实际控制人混同,经济利益一体化。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打破了公司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界限,也打破了*、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只有将各个*企业的资产,按照统一的债权额比例清偿所有债权人(不包含优先组债权人),才能实现对关联企业所有债权人实质上的公平对待。
关联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关联企业合并*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的空白使关联企业合并*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中第六部分“关联企业”*,共八个条文,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关联企业合并*的适用原则、审查程序、管辖、法律后果、权利救济等内容。《纪要》首次提到关联企业*的适用标准,确立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审慎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程序为基本原则。《纪要》还在宏观方面提出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标准,即: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方式进行审理。这是目前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范层级最高,内容最全的指导文件。(下转B3版)
来源: 消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