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1、*以出资交换公司股权,工商登记行使占有权
2、股权其他三项权能:使用、收益、处分还要继续行使
3、*出资的目的是投资,为了获取盈利和收益,所以,公司要持续创造利润回报*
4、公司是独立法人,*不得随意损害公司利益
上述对应的条款为《公司法》第16、20、21、33/97、63、182条及《司法解释二》*清算义务。
第二类:*与*之间的法律关系
1、*之间是平等的、民主的
2、按照股份多数决形成公司的意志
3、以信任为基础追求共益
上述对应的条款为《公司法》第20、22、34/178、43/112、34、30/93、74/142、182、189条。
第三类:公司与董事高管之间的法律关系
1、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尽责的义务
对应的条款为《公司法》第21、66、69、112、115、141、147、148、149、189条。
第四类:*与董监高之间的法律关系
董监高要平等对待所有*,全面贯彻*平等和*民主的原则
上述对应的条款为《公司法》第151、152条。
第五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司要维护债权人利益,发生资不抵债时要平等对待债权人。
上述对应的条款为《公司法》第166、167、168条。
第六类:*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不得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上述对应的条款为《公司法》第20条和特殊情形下的*出资加速到期(九民纪要)。
第七类:董监高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董事高管不得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上述对应的条款为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190条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