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移动客户端的运用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线上购买保险产品成了主流。由于网络载体的虚拟性,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对告知事项与理赔之间的关联、后果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理赔时分歧和争议。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人身保险后患肿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体重指数拒赔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消费者50万元。
保险公司不理赔,理由:体重指数超过28且未告知
2020年12月,左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限为15年,交费频次为年交,保险费为12450元。
左某在网上投保过程中,针对网络行销保险投保书“告知事项”中“您目前的体重指数【BMI=体重(公斤)÷身高(米)÷身高(米)】是否BMI≥28?”的询问事项均选择“否”。保险合同生效后,左某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期交纳了2年保费。
2022年5月,左某被北京某医院确诊为神经内分泌肿瘤。于是,左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左某未如实告知体重指数为由拒赔。左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虽左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但保险公司在投保案涉保险时对左某的健康情况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询问。根据体检报告显示,左某在投保前后两年的体重指数均超过28,因此左某在投保时隐瞒自己BMI>28的客观事实,对自己肥胖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如果左某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体检结果,保险公司则会做出拒保的决定。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已向左某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实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告知事项亦以询问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抗辩投保人左某故意未告知的重要事实是左某体重指数BMI≥28的情况。虽然左某2019年、2021年的体检报告显示BMI均大于28,但是2020年11月的体检报告关于身高、体重、指数因左某放弃均无数据。保险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左某2020年的体重指数超过28。网络行销保险投保书中载明的询问内容是“目前的体重指数”,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左某2020年投保当时对告知事项勾选“全否”系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另外,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左某选“是”将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拒保或者提高保费。因此,保险公司以左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左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法院作出该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也主动向左某给付了50万元的保险金。
法院:投保人要保全证据,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法官解析,根据保险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在投保人投人身保险时,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事项进行询问,比如既往病史等。这些信息通常对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确定保险金额至关重要。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绝赔偿。实践中,如实告知义务成为部分保险公司拒赔人身保险金的主要理由。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询问内容是左某投保时的体重指数,而非投保前一年的体重指数。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体重指数与患病、拒保或者提高保费有直接关联。因此,保险公司以左某投保前后的体检报告中记载的体重指数均超过28为由拒赔,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示,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和谨慎详细询问投保人健康告知事项,并完善核实措施,避免动辄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同时,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根据健康告知询问内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增强证据保全意识,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如果刻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将可能发生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风险。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