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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条款讲解(汽车保险详细讲解)

来源:原点资讯(m.360kss.com)时间:2023-10-25 16:23:24作者:YD166手机阅读>>

车辆保险条款讲解,汽车保险详细讲解(1)

车辆保险条款讲解,汽车保险详细讲解(2)

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听由延边广播电视台旅游广播联合珲春市人民法院推出的普法栏目《说法时刻》。今天我们为大家邀请到的是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金帅龙法官。

车辆保险条款讲解,汽车保险详细讲解(3)

今天我们想跟金法官一起来聊一聊交通事故强制险的相关内容。

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条款,规范了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理赔的范围、最高赔偿金额限额、理赔程序及无责的赔偿方式。

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内容相对专业,今天节目我们就对听众最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首先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交强险理赔的最高限额的规定的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最高限额分别为:(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即除了无责的情况外,交强险最高可以理赔20万元,这以上的各个分项最高限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是不可以突破的,打个比方如果死亡伤残费用超过18万元,那么超过18万元的部分,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这部分交强险是不予赔偿的。

交强险我个人觉得是一个大的统称,这里面是不是还有些细化的分项呢?

是的,各分项的包含的内容: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范围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实际案例,大部分大众对于该部分的理解为,只有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才理赔以上费用。实际上,当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即使未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也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可能发生的康复费、实际就医发生交通费和就医必要的住宿费用,不因未导致死亡或伤残,就不存在以上误工等费用。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部分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该部分的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上费用需要医疗机构的医嘱、门诊诊断、入出院诊断、住院病案以及正式票据为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方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该条款的设定来看,虽然条款理赔项目看起来很狭窄,但实际上基本囊括了交通事故中所致人身损害会发生的各种费用。

金法官,有没有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损失呢?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损失有:(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上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这里可以这样理解,交强险只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的直接损失,其他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其他损失,包括贬值和投保车辆车内人员财物损失均不在理赔范围。这里还要说明的是,车辆贬值损失暂不在法定理赔范围,这个部分如果在诉讼中提出,法院会作相应的释明,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金法官,受害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以大幅度避免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导致理赔不到位的风险。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可以依照条款的规定程序,申请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减轻事故后受害人所遭受的负担。保险人垫付后,依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金法官,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这个责任期,或者说他的起止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呢?

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今日投保的交强险,于次日0时起生效,这个有车的同志应该都比较清楚。但是如果逾期投保会发生何种责任,这部分大众可能有些模糊,这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详细的规定,简单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就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就是说投保义务人一旦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就会有自己承担,然后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在按照责任比例分担,会负担很多不必要的损失,所以一定要如期依法投保交强险。

金法官,交强险的理赔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了人或财物损失的情况,就涉及到保险人理赔的问题。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何才能更加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对于受害人一方而言,一定要及时报警和了解事故车辆的保险信息,如现场情况不允许的话,可以事后向出现场的民警同志进行咨询。

金法官,受害者理赔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包括:财产损失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及医药费等各项正规凭证。这里需要说明的有几点需要注意的事项:1.外购药品即使有正规票据,也必须有医嘱才能证明外购药品与伤情的关联性;2.营养费用必须有医嘱建议加强营养的情况下,方可以鉴定营养期间,并根据营养期间计算营养费,如无医嘱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3.鉴定护理和误工的期间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误工期和护理期的鉴定适宜时间为医疗终结期满之后,这里需要说的是在我们审判实务中如出现误工、护理期满之日在出具鉴定意见之后的情况,计算的误工期和护理期仅计算到出具鉴定之日,将会扩大受害人的损失,所以建议在医疗终结期满后,再进行司法鉴定。

金法官,您能再给我们详解一下受害人请求保险人理赔的问题吗?

好的,这里如果被保险人配合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理赔。如果出现被保险人拒绝配合导致保险人无法赔偿或在索赔过程中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受害人可以就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合法的民事权益。

这里还需要说明,法院受理的范围包括: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为法律的沿革,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在计入在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范围内,不在属于单独的赔偿项目。2.受理的财物损失范围应根据实际受损情况确定。3.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合理间接损失,也在法院支持的范围,这里暂时不含有车辆贬值损失。

好的,看一下时间又到了节目结束的时候了,感谢金法官百忙之中为我们做普法宣传。金法官,再见。

安全出车文明出行,在这里祝广大听众朋友们平安喜乐,再见。

节目制作于202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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