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汇占款是央行收购外汇资产而相应投放的本国货币(增加了货币供给),以历史成本计价,更为突出量的层面。
(2)考虑到我国的银行结售汇制度由银行柜台和银行间两个市场构成,因此外汇占款相应也具有两层含义:
第一,央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收购外汇所形成的人民币投放,反映在央行资产负债表中,形成央行所持有的外汇储备。
第二,整个银行体系(包括央行与银行以及银行柜台与银行间两个市场)收购外汇所形成的本币资金投放,反映在“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这一外汇储备变化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储备”项下的“外汇”一项。
(3)外汇占款是基础货币的来源,并在过去很长时间内贡献了全部基础货币的80%以上(目前已降至52%左右%)。
(4)外汇占款会进入央行的外汇储备(以市场价计量、基本由国家外管局的投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所以外汇占款与外汇储备之间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
(5)由于外汇储备与外汇占款由于计价方式不同,因此二者也存在不小的差异。其中,外汇储备还将受到汇率变化、利率变化、投资收益以及其它因素的影响,这也是我们看到外汇储备与外汇占款的差异一直存在的背后原因。
2、银行结售汇(1)即银行为客户及自身办理的结汇(外汇换成人民币)和售汇(人民币换成外汇)业务,由于商业银行根据每天结售汇的实际发生数据进行汇总后统一报送给外管局,因此这一指标受政策调控的影响较小,更能反应市场变化。
(2)银行结售汇进一步可分为代客结售汇(更能反映市场情绪和人民币升贬值情况)和自身结售汇(主要反映国际金价的变动),代客结售汇亦可进一步分为即期结售汇和远期结售汇。例如,如果升值则结汇需求会比较大,反则反之。
(3)即期结售汇主要包括即期结售汇当月发生额、远期结售汇当月履约额、外汇期权当月行权额(目前数据较小、外管局不公布)三大部分。其中,后两个主要反映的是市场主体过去对市场走势的看法。
(4)考虑到我国为顺差国,因此即期结售汇当月发生额通常应为顺差(结汇大于售汇),那么如果顺差收窄则说明人民币贬值预期较为强烈。
(五)稳定人民币汇率的政策工具1、离岸央行票据(1)为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带动其他发行主体在离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2018年9月20日央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签署《关于使用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发行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的合作备忘录》,正式拉开了离岸央票的序幕。
(2)2019年8月9日央行发布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首次提出在港建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的常态机制,完善香港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2018年11月央行在香港正式建立了离岸人民币票据的常态发行机制(实际上2015年10月便已在伦敦发行过离岸央票)。
通常情况下,发行离岸人民币票据意味着缩紧离岸人民币的流动性,因此企业在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融资成本更高,部分人民币融资需求可能由在岸人民币市场承接。不过,百亿体量的离岸人民币票据与万亿级别的离岸人民币资金相比,规模较小,从而使得央行发行离岸人民币票据更多是传递信号以及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手段,而非稳汇率政策的工具。
2、逆周期因子(1)为适度对冲市场情绪的顺周期波动,缓解外汇市场可能存在的“羊群效应”,改变人民币汇率超乎预期的大幅贬值以及缓解资本流出的情况,2017年5月26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组织各报价行在报价模型中增加“逆周期因子”(对逆周期因子的理解可以参阅2017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人民币中间价报价机制也顺势调整为“收盘价 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 逆周期因子”
(2)过去,人民币汇率的“逆周期因子”调节经历了启动、恢复中性、重新启动、淡出使用四个阶段。从操作背景可以发现,“逆周期因子”主要应用于人民币汇率的贬值阶段中。例如,2017年首次使用“逆周期因子”时,人民币汇率处于长升值趋势的短贬值风波中;2018年8月在中美贸易摩擦、人民币承压贬值的背景下,“逆周期因子”重新启动。
3、外汇风险准备金外汇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每出售一笔企业代客远期售汇业务时,需要向央行上缴一定的准备金,且这部分成本往往会转嫁到进口企业身上。
(1)整体上看,降低外汇风险准备金将降低客盘远期购汇成本、提升企业操作外汇衍生品意愿,进而可以增加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进行平盘交易量,反则反之。
第一,此前我国未设置外汇风险准备金,因此除了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有套期保值需求外,远期购售汇还带有浓厚的投机色彩。例如,在人民币贬值预期推动下,市场主体会选择向银行远期购汇,银行与企业签订远期售汇协议后,在即期市场抛售人民币、购入外汇,以满足远期售汇合同到期后的外汇需求,从而推动人民币远期汇率和即期汇率实现联动,使得人民币的远期贬值预期传导至即期市场,从而实现了人民币贬值预期的自我实现。
第二,从交易量上来看,银行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规模在百亿级别,因此人民币远期外汇市场在体量上对人民币即期汇率的影响较小。实际上,央行亦将该项工具定义为“透明、非歧视性、价格型的逆周期宏观审慎工具”,短期内稳定市场情绪,防止顺周期行为的扩散。
(2)2015年8.11汇改后,为抑制外汇市场过度波动,2015年8月31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明确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自2015年10月15日起,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为20%),同时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冻结期为1年、按月交存、准备金利率为0且按照签约金额而非余额缴存。
(3)自推出以来,外汇风险准备金制度便经过多次调整,如2017年9月8日央行宣布从2017年9月11日开始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为0、2018年8月3日央行宣布从2018年8月6日开始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为20%(同年8月24日重启逆周期因子)、2020年10月10日央行宣布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从20%调降至0以及2022年9月26日央行决定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0上调至20%。
4、外汇存款准备金(1)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内涵是一致的。2004年10月29日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银发(2004)252号)明确提出以下要点:
第一,外汇存款准备金(央行不计付利息)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外汇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其中,
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当月外汇准备金存款余额/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
第二,央行对外汇存款准备金按月考核。其中,金融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将准备金存款划至央行指定账户,当月15日至下月14日期间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余额与其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外汇存款准备金率。
第三,美元与港币存款按原币种计算缴存存款准备金,其他币种需折算成美元缴存。
(2)历年上我国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总共调整7次,分别为2004年1次、2006年1次、2007年1次、2021年2次以及2022年2次。其中,2022年以前的五次外汇存款准备金调整均为上调,其目的均是为了抑制人民币过快升值。
通常情况下,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被视为央行放松外币银根,提高银行外币信贷投放能力。同样下调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内涵也在于释放外汇市场上的美元流动性,提高银行美元资产投放能力,从而缓解人民币持续贬值压力。
央行在2021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报告中首次公布国际收支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明央行目前更关注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情况。其中,国际收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具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初次收入、二次收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及储备资产等各类交易的全面记录,也是对相关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总体反映。
1、从资金来源看,主要包括经常账户顺差(1227亿美元)、来华直接投资(1770亿美元)、来华证券投资(1184亿美元)以及存贷款等来华其他投资(如境外银行同业和企业将资金存入境内银行,合计1515亿美元)。
2、从资金运用看,主要包括官方储备资产(850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557亿美元)、对外证券投资(包括国内居民通过港股通和基金互认等渠道投资境外特别是香港市场600亿美元,合计986亿美元)以及对外贷款等其他投资(2653亿美元)。
(七)社会融资规模1、基本内涵(1)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月度、季度和年度)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所获得的资金总额,旨在从需求维度来测算实体经济的融资情况,并通过相对指标的计算来分析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变动特征。
(2)社会融资规模指标于2010年正式提出,至今不过十余年的时间。但在其最初产生的短暂时间内,便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高度重视。2016年开始社会融资规模被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作为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
(3)社会融资规模既有存量概念,又有流量内涵,既可兼顾绝对规模,亦可衍生相对指标。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融资规模本身是先有流量指标,而其存量指标则是根据流量指标的累积加总效应倒推计算得出。
(4)谈及社会融资规模,离不开其兄弟指标M2,社会融资规模与M2类似于一张表的两端,即资产和负债,一个表示资产的运用(社会融资规模),一个表示资金的来源(M2)。通俗来讲,货币当局发行货币(以广义货币M2来表示),金融机构拿到货币来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货币则通过银行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以及未贴现票据)、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以及其它等渠道进入实体经济。
(5)理论上来讲,资产的运用和资金的来源应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在只有资本市场的情况下,而间接融资中介特别是表外融资、私募投资及非标融资的存在,使得这一对应变得比较复杂,因此严格的对应关系并不会存在。
2、基本构成:表内融资、表外融资、直接融资、政府债券与其它社会融资规模可以有很多分类,如按照债券市场、ABS市场、股票市场、信贷市场以及非标市场等市场进行分类,而按照传统分类方式则分为表内融资、表外融资、直接融资、政府债券和其它五大类。具体来看,
(1)表内融资主要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表外融资主要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票据等三大类,直接融资主要包括非金融企业上市和企业债,政府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其它则是一个不定项。
(2)表内融资和其它项主要与银行体系直接相关(表内融资的资金全部来源于银行),表外融资主要与银行间接相关(资金的提供方仍主要以银行为主),直接融资则主要与资本市场相关,政府债券则主要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有关。
(3)贷款还可进一步划分非银同业贷款、企业中长期贷款、企业短期贷款、居民中长期贷款、居民短期贷款以及贴现票据等几类,其中贴现票据(表内)和未贴现票据(表外)统一称为票据融资。
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外债和外汇占款、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的股权、相互持有的债券、私募基金等、资管计划不计入社融,但未来有可能纳入进来。
贷款五级分类是央行于1998年5月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贷款分类指导原则》时给予明确的。当然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四类(通常将后面三类“一逾两呆”统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类贷款具体是指借款人能够正常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其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贷款。正常贷款率没有特定监管标准,一般越高越好,基本上正常贷款率(即正常类贷款/全部贷款)均在95%以上。
2、关注类贷款具体是指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不利的影响因素的贷款。关注贷款介于正常类贷款和不良贷款之间,关注贷款率同样没有特定监管标准。
3、不良贷款主要指那些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的贷款,主要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三类。其中,
(1)次级类贷款是指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2)可疑类贷款是指贷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3)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一部分的贷款。
(4)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次级类贷款余额 可疑类贷款余额 损失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5)不良贷款率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且不良贷款、关注贷款、逾期贷款之间有一定的重合性,从而生成分类上不够严谨。
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不良贷款率不得大于5%、不良资产率不得大于4%。
其中,不良资产率=表内不良信用风险资产/表内信用风险资产。
(二)逾期贷款、偏离度与*贷款1、逾期贷款主要指项目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贷款部分,并从逾期之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一般情况下逾期贷款要加收较高的惩罚利息。
(1)逾期贷款按期限进一步划分,即逾期3个月以内、逾期3个月至1年、逾期1年以上至3年以内、逾期3年以上。
(2)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有较高的重合度,且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其中,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贷款≤100%。
2、*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其中调整措施主要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利息罚息减免、本金部分减免、债转股、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还款方式变更等。
(1)央行2001年12月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明确“需要*的贷款应至少是次级类;*后的贷款假如依然逾期或借款人无力归还,则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2)*贷款主要是针对不良贷款,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是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三个基本指标,三者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即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1、2011年银监会以9号令的形式印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的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别准备统一合并为“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其在成本中列支,作为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
2、2015-2016年业务制度更新,《G11-II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将三项准备统一为减值准备。中国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率为9%,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9%计提坏账准备金,提取的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坏账准备等同减值准备。
3、一般各家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不同、可比性不高。不过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减值准备是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因此资产质量与经营业绩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不过近年来,政策层面多次提出要降低拨备覆盖率,以便能够腾挪出信贷额度,增强银行信贷投放能力。例如,2016年2月,市场传言国府正在考虑降低银行坏账气血覆盖率;2020年4月的国常会则提出将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2022年4月13日,国常会提出“鼓励拨备水平较高的大型银行有序降低拨备覆盖率”;2022年 4月15日银保监会主席首席检查官、办公厅主任和新闻发言人王朝弟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鼓励拨备较高的大型银行及其他优质上市银行将实际拨备覆盖率逐步回归合理水平”。
2019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对于拨备覆盖率超过监管要求2倍以上的银行,应视为存在隐藏利润的倾向,要对超额计提部分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四)新监管口径:根据三类维度的执行情况分别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2018年2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文),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至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率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