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落实广州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衔接不动产登记实务,日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为不同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清晰指引。
已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凭《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房屋竣工证明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联合验收意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务共享推送不动产登记部门。
广州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不断提升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作为房屋竣工证明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在街镇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取得《广州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含扩建、加建、改建,建筑面积以规划核实意见*载为准)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已于2018年10月15日前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并在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四)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水务工程、港口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其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娟 通讯员 穗规资宣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张影